※ 引述《northd (腦殘人)》之銘言:
: 幫友人代PO
: 我是在地方政府某資訊單位服務
: 科內近日有件資訊設備年度維護的季驗收,該勞務契約規範廠商要提供設備的弱點掃描
: 廠商依約提供,但外國軟體掃描結果內容為英文內容
: 但會計單位卻要求必須將其翻譯成中文,不然他們看不懂無法審查
: 請教工程會,工程會表示契約只要沒要求要提供中文,那廠商提供英文即符合契約
: 協調許久未果,吵到最後,會計拿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其中第十九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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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承辦人員得翻譯成中文他們才願意蓋章
: 但本科表示依該要點第二條:
: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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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驗收附加文件,理應不屬於該要點所稱之支付憑證
: 但會計人員反而主張依據會計法第52條:
: 原始憑證為左列各種:一~十五款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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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 所以全部的附加文件都得翻譯
原始憑證 不用"擇要"翻譯
支出憑證 才用"擇要"翻譯
另一重點是 "擇要"
其實 可以跟主計說
採購法上 合不合格是主驗人員 負完全責任
監辦(主、會計)只需要確認程序即可
(也就是說 主驗人員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是否屬現場查驗驗收
是否有做成紀錄...etc)這部分 可以跟主會計說 有關單位 跟您們一樣只看程序
他們也沒看出問題)
再來 英文的弱點掃描報告 是原始憑證之一部分(因為是驗收用文件)
而不是支出憑證 所以 原則上不用擇要翻譯...
而何謂擇要翻譯???
個人辦過的是 國外廠商 個人辦過的是 國外廠商開出原文收據
個人僅就這張收據 擇要翻譯 "品項" "時間" "總金額"
其他沒翻譯 也都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您這一件 英文的弱點掃描報告 個人處理
最多只是 標註一下 這個原文文件 是 ******報告 做為驗收紀錄附件...
因為只需要擇要....
: 其實,談到這田地,心真的很累,但會計不蓋章又不行
: 所以想請教各位先進,有遇過類似的情形嗎?
: 會計人員的主張是正確的嗎?
不正確 但是 跟主會計的溝通很累
怕違法 但是又說不出是否真的違法...
原始憑證 和 支出憑證 是不同的法律定義 這有點法學素養的應該都懂
但是 主會計 就是常常不懂(或是刻意擴大且嚴格解釋)
最快的方式 就是 找出一個他們信得過的單位(其實就是主會計系統) 解釋
如果您走過 不同體系 (中央 地方 醫院 軍系 學校-國立 縣市立)
您會發現 主會計是很多 很多 生態圈組成的
因為他們主任輪調 自成生態圈
中央的 很少會去 地方 各系之間很少輪調
因此 如果 您是中央單位 就去問其他中央單位 類似案件的承辦 怎麼核銷
然後 就把 資訊PASS 給主會計 他們 自然就會去確認了
但這樣也有缺點 那就是 生態系中好得不好的都會近親繁殖下去 XDDD
像是 小額採購 有些會說 我們機關5萬.1萬5千3千...以下才可以逕洽...超過有內規
然後再整理一下 您會發現很巧的同一生態系都幾乎相同
因為 主會計掌握核銷...
PS.業務單位 都希望 最好就10萬以下逕洽別再內規設限...
但弄到最後 根本沒人知道內規怎麼來的...
您去問工程會...不是要簡化程序為什麼10萬以下還能那麼多版本內規?
工程會 也會很無奈的說 工程會10萬以下也不能直接逕洽 工程會也有內規 XD
說這麼多 其實是要跟您說 溝通 是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而不是對抗...
強硬點的話
直接發文 給行政院
主旨:有關本次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109年3月24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91500081號函..
其他的 您們就把這件問題發上去吧...
還有 這次修正是 "俾落實政府簡化核銷之政策"...
所以 得到的解釋 應該會有利 業務單位
這是體制內 處理...
體制外 主計治國 那個網站 可以提供案例給網站 網站會貼出來
(然後 有委員辦公室的人再看)
更直接的...
就看看這次修正 是因為哪些委員再關心的...XD
其實 主會計系統 難得因為 主計治國 那篇文章有被要求簡化的壓力
但 實際上 基層主會計 根本不想改...
去年 教育部說要辦 讓主會計和總務主任 的座談會
最後也沒辦成的樣子???
108年採購法修法 ...業務單位幾乎都第一時間配合...
109年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應該沒有主會計 會說 來 我們來簡化現行程序表單吧...
恩~~說多了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