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campus (7.7)》之銘言:
: 我想請問 公務員當YOUTUBER合法嗎
根據法規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
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
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十四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
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十四 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十四 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分析:
YOUTUBER 之性質
應該是在YOUTUBE這個數位平台上
自由抒發自己的意見、言論或影片、直播等等
並非雇傭性質之職務
其性質與在報紙投書、雜誌投稿相似
不應視為常態性的業務或職務
而應該視為公民言論自由之合理表達
所以管見以為
公務員當YOUTUBER,自由發表言論
應該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範疇
是可以的
再者關於YOUTUBER因點擊、廣告受有報酬之事
首先這有門檻限制 並非每個人都能拿到
所以不應假定每個公務員去當YOUTUBER都能拿到報酬
所以假設某位當YOUTUBER的公務員拒絕接受報酬
純屬業餘之自娛自樂
比如我會拉小提琴 我把小提琴影片上傳YOUBTBE
機關單位應不能限制我的自由
其次,
如果說YOUBUBE頻道的節目是屬於別人的
公務員只是當來賓臨時出場表演
出場費/車馬費的性質應該就類似於
臨時上一場電視節目領通告費這樣
只要合法簽准應該就可以
第三,
假設是某公務員上YOUTUBE是免費表演、友情贊助
比如好閨密是YOUTUBER,公務員好朋友去上她的YOUTUBE頻道
如果聲明由頻道將出場費直接捐給慈善團體
不經過自己的帳
應該也是可以的
綜上所述
公務員應該可以當YOUTUBER、也可以當直播主
只要不拿錢就不用擔心
如果是友情客串
那更不用擔心
請教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