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民政局會發函區公所不得協助?
很多地方活動為了省場地費,會把市府或是區公所掛個名
(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機關。。。)
但是這些活動如何籌辦、相關安全性問題公務機關都沒有參與
一旦出現問題,有沒有國賠責任????
民眾會說:「宣傳單上有你公務機關政府要國賠!!!!」
而且這些活動相關醫療、後援大概都是零
(辦路跑沒有醫療站啊~路線什麼都沒弄好)
(萬一出事了~政府機關有沒有國賠責任???)
2.學校為什麽不借?
這些里長地方勢力頭頭,講難聽點:就是一張嘴而已
借之前說的好聽多好聽:「一定打掃乾淨」
辦完活動拍拍屁股走人:「公所有清潔隊啊~叫清潔隊掃一下啊」
里長有本事找清潔隊來清是你的本事
結果反而變成學校或是公所要去處理後續請人清潔問題
更不用說萬一破壞草皮啊~弄壞什麽東西,根本找不到人負責
扣押金什麽根本就不夠去維修,光會計怎麼做就煩死了
更不用說這明顯就是不會付押金租金的(地方服務你跟我收錢!!!怒)
3.學校又不歸區公所管
直轄市學校都是由教育局直管,公所跟轄區內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里長可以影響公所(民政業務)
想用區公所去施壓學校借場地。。(參考第二點)
里長有本事要去找教育局,但是教育局明顯是不會甩一個小里長
所以才找記者來寫文章施壓
只能看看上面長官頂不頂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