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rrylin1158 (想到再打) 2020-10-10 15:28:00
有開會決議表示以前有類似爭議,很多單位會透過會議決議來解釋爭議,導致覺得不修規範也沒差,修正法規太麻煩,所以才一堆會議記錄、函釋啥鬼的;救濟是權益,不過有會議決議承辦人也沒錯,只能靠你努力了,公部門本來就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0 16:06:00但是呢,有種東西叫做 行政裁量,給不給住可能上級也是丟給下級去本權責酌處.申請歸申請,核給歸核給..今天我打個比方,有人住台中,有人住宜蘭,然後兩人都申請說說看,你是首長,要把房子借給誰呢???要是你家宿舍多到可以隨便請隨便有,我想應該不會鳥毛但若職務宿舍是一種稀缺資源,很抱歉,你被打槍機率很高就像我上面講的,要給遠的,還是給近的,長官有決定權建議原PO先去了解排隊狀況,再問問自己要不要跟別人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