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此板首po,
小弟最近要申請職務宿舍,
在該縣市查詢了相關法規規範,
其中有一句規範,
規定不能申請職務宿舍,
他是這麼寫的:
「申請人或其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
現為房屋所有權人。但其房屋所在地在新竹縣或宜蘭縣以南者, 不在此限」
這句話以我十年公務生涯來看,
我認為是宜蘭和新竹也包含在內
換句話說就是有房子在宜蘭新竹也可以申請。
問題來了,
1.請問我對這句的認知是否正確?
2.若我認知正確,代表小弟我有資格申請,但我打給承辦人問,他表示有另外開會決議說
宜蘭新竹有房子的人不能申請,這行為以開會自行決議,卻不修改該管理規範語意造成他
人權益受損,我是否能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