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先進。
我在去年4月進某單位擔任約僱人員,是留職停薪的人員職代。
本來預計留職停薪兩年,我當初面試時也說是2年缺,但因為契約一年簽一次,所以先簽
到去年12/31,但也有註明若被代理人復職契約便終止效力。
後來,被代理人提前復職,12/1上班,所以我只做到11/30,公文是發解僱,12/1生效。
有去查了相關法規,查到下圖的部分
https://i.imgur.com/ORK9rxo.jpg
本來以為是可以照在職月份比例領,但我的狀況又不算資遣。
今天有問了人事,人事說沒有做到12月就是沒有年終。
雖然也不想再麻煩人事,但是想要請教像這樣契約本來是到12/31,因為被代理人提前復
職,而在12月前離職(也不是自願辭職),除了事前預想而去跟對方商量能否延幾天復職
之外,是不是就沒有其他可以保障年終的方式了?
其實原單位大家人都很好,也不想造成大家困擾,我在問之前也做了最壞的心理準備。
只是因為差了兩天,難免多少會有點委屈,不知道有沒有符合這類狀況的相關規定?還請
各位前輩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