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故事:
某甲(委3)在某公立學校原擔任管理員(委3-委5)
因為原幹事職缺請育嬰留停(109.11.25生效)半年 (吧?
去年(109)11/30被調去接幹事缺(委5,薦6-7),原幹事(委5)
而該校又火速開了一個幹事缺請約聘僱(109.12.14到職)來占
但他實際是做某甲管理員的職務
連職章都刻好了 「約聘幹事」
而某甲的職章 還是「管理員」
目前實際做的業務都是幹事的職務
請教某甲這樣叫「權理」嗎?
另請教某甲有什麼發生什麼保障權益的問題嗎?
感謝板上各位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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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管理員、文教行政、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留停幹事:幹事、綜合行政、委任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