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臺中市運動局懲處令人無言

作者: bota (llll)   2021-03-19 20:53:44
※ 引述《ROLA123132 (Rola)》之銘言:
酸民法庭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
"書面警告": 查我國考績法, 懲戒法並無此性質的處罰,
對於公務人員的身份, 財產權並無影響, 甚至連 ecpa上都不會留有紀錄
對台端爾後的升遷利益亦不會有任何影響
二,
機關內部管理, 究係要採當面訓斥(口頭警告), 或者書面訓斥(書面警告)
, 這真的是機關的權力
再怎麼酸的酸民都不會否認, 機關有告誡的權力
三, 因此, 本案連申訴再申訴都不能提
結案, 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謝謝
備註: 保障法第77條: 機關管理措施不當,致影響權益者,
     如前面的分析(ecpa不會有), 不會影響台端的權益, 
     所以應該連申訴再申訴都不能提
: 先說結論: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某案未依限填報,致108年管考績效不佳」為由,發文至我現任機
: 關建議懲處,該案根本不是我承辦,運動局完全不認錯!!
: 107年3月1日-108年4月21日 前單位
: 108年4月22日- 現在單位
:
作者: ROLA123132 (Rola)   2021-03-19 21:39:00
不能申訴沒關係唷!只希望不要再有任何公務人員遇到這種情況
作者: ikimi (ikimi)   2021-03-19 21:44:00
依照銓敘部109年10月5日發的函,書面警告至少算管理措施,可以申訴再申訴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612&s=35317https://i.imgur.com/Bs1Kebd.jpg
作者: Roy3567 (路邊的大白)   2021-03-19 22:37:00
建議獎懲非行政處分,不過可對前機關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就誹謗與名譽侵害部分要求賠償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21-03-20 14:21:00
這要打也是打民事訴訟,不是跟你打行政好嗎?
作者: eno4022 (eno)   2021-03-20 17:20:00
告當然是可以告啦,有沒有實益就難說機關只是發函只是建議懲處事主,並不是真的懲處要花時間跟律師費去爭一口氣當然是可以,就怕錢跟時間花下去,連法官都覺得沒啥大不了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21-03-22 20:09:00
印象裡李敖以前打過個官司,沒要多少賠償,就1元,但要求機關門口貼一天封條啥的,純爽而已那種我要的不多,請單位首長具名登報認錯?
作者: pearlQQ (珍珠QQ)   2021-04-07 19:56:00
不是阿,那何必誣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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