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目前請育嬰留職停薪至6月底
(公保續保,也有繳退撫)
1. 如果想繼續請假延長停職時間,但因為已超過6個月開始沒有公保育兒津貼可領,想停
繳退撫金(因有點貴覺得不划算...),可於延長時更改為不繳退撫嗎?
2. 今年特休28天,假設續請到年底(今年度全都停職),那麼明年復職的特休天數,依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但書,明年依然有28天,正確嗎?那今年的28天還能怎麼運用
(換成補助?)或是就被吃掉了?
3. 今年度都停職,依規定仍有特休假,那今年還能在停職期間消費國旅卡核銷嗎?
以上問題求教,感謝回答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