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退休俸(俗稱:終身俸)
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23條1項2款
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
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二、公務人員退休金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12.01.11)
4條1項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
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4條1項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
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
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
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2.所得稅法
14條1項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
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
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
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
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三、退休金三大支柱
https://i.imgur.com/yDtzpGM.jpg
四、確定給付制(DB)/確定提撥制(DC)
https://i.imgur.com/SafshmD.jpeg
1、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 確定給付制係指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
,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俸,至於雇主與員工提撥之
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退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此
種辦法對雇主而言,性質屬於長期給付承諾,且退休金之精算成本為估計值,較不確定,因
此雇主易遭實質的財務風險。
2、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確定提撥制係指雇主或員工依退休辦法
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信託人保管運 用,於員工退休時將員工與雇主
共同提撥之資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員工。此種辦法,員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
撥之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之大小,雇主無法保證退休金給付之數額。就雇主而言,此制無須
複雜之精算技術,可節省管理費用,但員工卻須承擔通貨膨脹致使實質退休所得下降之風險
。
3.考試院通過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草案。
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初任人員),重新建立退撫制度,考試院院會於3月3
日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草案,為初任人
員規劃多層次年金,包括第一層的保險基礎年金和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其中「保險基礎年金
」維持採「確定給付制」,「職業年金」則改採行確定提撥制,將搭配為其設立個人退休金
專戶,不再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並配套通過退撫法第93條、
第95條修正草案,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此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同時通過公
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將初任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並經行政院於今(10)日同意會銜。該3草案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44988
五、養老給付(公保)
1.公教人員保險法
16條1項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
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16條2項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
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
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
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參加本保險者,
最高採計四十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二。
16條5項
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
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
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
16條8項
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
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
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
經領受,不得變更。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
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
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
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參加本保險者,
最高採計四十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二。
16條5項
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
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
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
16條8項
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
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
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
經領受,不得變更。
2.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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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以後的所得替代率->52.5%(年資30年為例)
六、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與勞工退休制度對照
1.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
https://i.imgur.com/gIvSMCF.jpeg
https://i.imgur.com/yDYI4XG.jpeg
2.勞工
https://i.imgur.com/HSALcTm.jpeg
七、個人感想
https://i.imgur.com/1cVHzsH.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