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這個公文就可以看出來
公務機關目前的職場環境有多惡劣
想到以前在公務機關
每個月養小孩 月光
還要去大學教課教個半死
一個月多不到一萬塊
還要看長官臉色簽准
真的覺得以前很賤
改個作文這種鳥事
也沒收幾毛錢 還需要長官準
要不要笑死人啊…..
這種東西可能跟公務有什麼關聯性啊
我覺得政府給公務員
這種可笑的薪水
就正面表列 把哪個職務 不能做什麼事情
跟職務相關有衝突的 都寫清楚
其他應該原則通通准許才是
下班了 權利義務關係就結束
也省得下班還要被通訊軟體騷擾
私人手機被凹辦公務
還要被你限制不能用陸製手機
拜託…到了民間 正常公司
是發筆電 發公務機
下班也不會煩你
中華民國才是最大的自助餐慣老闆
這種雇主
除了找個清靜的三不管地帶
當起竹林七賢 混饅頭混日子
真的不用對他有任何期待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 認定之。
: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 法審認之。
: 以上......
: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 :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 :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 :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 :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 :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 :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 :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或?
: :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
許
: :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
班
: :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 :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
進
: :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
短
: :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
習
: :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
教?
: :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
布
: :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 :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 :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 : (公服法15-2
: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 :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