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rd1087 (123)》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 實在講,設計我國公務體系的大德當然早就預見這種問題,因此訂有相關保護
: : 公務員的規範條文。相較於私人公司,公務員多了一堆積極或消極對抗長官直接
: : 間接無理要求的規定。當然這種保障公務員的條文,會降低工作「效率」以為代
: 我是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你是說像這種法條?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
: 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
: 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 我使用過一次違反刑事法律這段啦,後果就是被各種花式玩弄,公務員應該都能理解吧。
^^^^^^^^^^^^^^^^^^^^^^^^^^^^^^^^^^^^^^^^
只要有社會經驗的都理解。
私人公司,主管乃至於老闆,難道就不會下達涉嫌違法違規的命令?
然後呢?
公務員還有上面的《公務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可以拿來和長官說理,私人公司呢?
大家要猜猜有哪一家私人公司的內部規章會有類似條款?
私人公司的員工遇到本文前公務員的狀況,就不會被主管穿小鞋?
甚至不用主管直接指示,下面的人不乏會有揣摩上意者「自作主張」位主管「挽回
尊嚴」。為啥要強調自作主張? 大家想一下就該懂的。
: 反過來說,沒有違反刑事法律,就算可預見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承辦人還是要乖乖聽話,
: 決策的長官高瞻遠矚,哪是我等目光短淺的下屬可以挑戰的?
: : 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