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什麼台鐵可以請志工剪/驗票?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4-08-09 01:11:58
※ 引述《abster ()》之銘言:
: 但怎麼會請志工來幫忙負擔營運成本呢?
: 如果人手不夠理應招考補足人力或聘僱人力
: 這不就是台鐵帶頭變相的請免費勞工的意思嗎?
: 如果我有誤解還請大大指導
這個問題用志願服務法 第3條解,
也就是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全部都可以帶頭變相的請免費勞工,
當然一定要保保險,因為那是該法強制規定。
不過我感到有意思的是下一個問題,台鐵是不是國營事業?
剛剛發現兩個簡淺易懂的連結,其實不用看下面那堆贅字推理
http://0rz.tw/OKu8l 2008立法院法制局打的 台鐵包含在國營事業裡
http://0rz.tw/dRnZm 2014最新的監察院打的WORD檔打開有點麻煩 台鐵包含在國營事業裡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第 7 條 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
交通部組織法:
第 1 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
第 26-1 條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這裡的法律就是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交通部組織法很顯然地把行政機關和事業機構分開了。
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裡,交通部暨所屬機關(不含事業機構)表列的那些才是行政機關。
這裡不包含的有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它不是行政機關,是事業機構。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
下面還有一個很容易讓人陷入混亂的東西存在
鐵路法:
第 20 條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9 條 國營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
什麼是總管理機構呢? 最接近的推測就是像公路總局組織改造前,也就是總管理機構的
一種。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在 民國91廢除前,是分處制,跟現行台鐵內部單位一樣都是分處。
第 2 條 公路總局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二、工務處。三、監理處。四、運務處。五、材料處。六、財務處。
而91年後組織改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局設六組
最大的改變是公路總局內部單位從處改成組,這個改變要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才能
理解。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5 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除了公路總局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而另立為處外,還有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它根本不
是行政機關。但是現在內部單位名稱已經改成組了,三級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的標準名稱。
很久以前民用航空局也是分處,也是事業機構,但是已經改成組很久了,還有像以前的郵
政總局,那個分法邏輯是一樣的。
如果交通部設總管理機構,那名稱理應為鐵路總局,但現在沒有這種東西存在,得知台鐵
是事業機構而不是事業總管理機構。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鴨)   2014-08-09 04:50:00
臺鐵是國營事業,所有的收入都上繳國庫,鐵路管理局只是ㄧ個管理機構而已,因為所有重要決定仍要經過交通部核准,甚至報行政院或立法院!!而員工具有公務人員及勞工雙重身份,該有的福利都沒有!!原po舉的那些法令,會令人造成混亂,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端看以什麼角度看待事情時就用什麼法令。就如同員工的身份也會令員工本身造成混亂。
作者: cgw100kimo (cc)   2014-08-09 19:52:00
員級跟佐級沒有銓敘審定函 這樣算是正式公務員嗎?
作者: drcula (Son of SUN)   2014-08-09 22:00:00
不算,只是可以領公職退休金,算是交通部聘任的員工要算也可以算廣義的公務員,因為出事了一樣會被重罰簡單來說就是福利沒有公務員好,但是出事的時候要依公務員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