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尤聰光╱即時報導
「肉身」坐軌、臥軌輕生,列車若沒事,也不會判有罪。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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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陳姓男子酒後心情不好,闖進鐵道坐軌企圖輕生,造成一列區間車急剎車險翻覆,案經台東地檢署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不過,台東地方法院日前審結,法官認為「肉身」遭火車撞擊不足於造成傾覆、破壞,因此,判處陳男無罪。台鐵司機無奈說:「以後開車,眼睛只能放亮一點了」。
去年6月間早上陳男因91歲高齡母親身體健康不佳,再加上時機不好,肉攤收入不夠繳納市場的租金,心情鬱悶喝了點酒後,竟闖入自家附近平交道內,並坐在鐵軌上抽菸,意圖輕生;未料,一列北上區間車司機員突然發現疑似有人坐在鐵軌上,立即鳴笛並急踩剎車,約距陳50公尺處列車停止,司機員遂請陳離開,但陳不為所動,報請警方處理。
案經台東地檢署偵審時,陳坦承不諱,檢察官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提起公訴。不過,地院審理時,陳辯稱「自己有輕生的意念,但沒有意圖要使火車翻覆或破壞妨害火車的安全」。法官也認為列車急剎沒有造成乘客受傷,就算肉身遭撞擊,也不會造成列車傾覆、破壞,自然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要件,判處無罪。
不過,有司機員透露指出,「鐵軌上有任何障礙物,其實很難辨認物體是否會對列車造成威脅,通常一但發現鐵軌有障礙物,先會鳴笛再做出剎車動作,如果障礙物體在轉彎處時,列車行進中急剎,非常容易造成出軌傾覆,這是有案例可循,應該參考」。
「大家都來模仿,那還得了。」另有台鐵人員憂心的說,每個人心情不好闖入鐵道,最後都沒事,那以後司機員開車,只能眼睛放亮一點;雖然列車急剎沒有造成任何傷害,但延誤班次運作,這個損失難道不算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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