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陳姓男子酒後心情不好,闖進鐵道坐軌企圖輕生,造成一列區間車急剎車險翻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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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剛出站,時速 15-20 會「險翻覆」? 你還在看了記者寫啥都信嗎?
: 未料,一列北上區間車司機員突然發現疑似有人坐在鐵軌上,立即鳴笛並急踩剎車,
又「"踩"煞車」啦?
: 不過,有司機員透露指出,「鐵軌上有任何障礙物,其實很難辨認物體是否會對列車
: 造成威脅,通常一但發現鐵軌有障礙物,先會鳴笛再做出剎車動作,如果障礙物體在
: 轉彎處時,列車行進中急剎,非常容易造成出軌傾覆,這是有案例可循,應該參考」。
這邊還合理。 重點:轉彎處、高速時。
: 「大家都來模仿,那還得了。」另有台鐵人員憂心的說,每個人心情不好闖入鐵道,
: 最後都沒事,那以後司機員開車,只能眼睛放亮一點;雖然列車急剎沒有造成任何傷
: 害,但延誤班次運作,這個損失難道不算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違法」有:刑事不法、民事不法、行政不法。
沒構成刑法處罰的要件,就不能使用刑罰。造成台鐵損失,就請台鐵勇於民事索償。
並不會「都沒事」,還可以按鐵路法開單處行政罰。
: 恐龍您好,火車誤點造成旅客時間被耽誤,還不算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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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敬欽敬!
鄉民你好,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條文如下:
184I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
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I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中沒有「造成旅客時間被耽誤」這一要件;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明文規定就不可以隨便用刑事處罰。
台鐵或乘客覺得耽誤到時間、造成損失,請去告民事求償,勝訴機率非常高。
(被告賠不賠得出來就是另一回事了)
: 推 fbiciamib123: 台灣法官都是考試的菁英
: 推 cbakyle: 這不是恐龍什麼才是恐龍!
: → Imperidan: 這法院是怎樣
: 推 kingard9632: 垃圾法官就是一堆
: 推 mykorianda: 台灣島產法官不意外
: 推 hirono: 法官腦,不意外
: 推 svel: 這法官是智障嗎?
至少比不會翻法條、判決書,愛罵記者但被餵什麼都吞的好一些。
: 推 hinajian: 司機看到人不煞車會違法嗎?不會的話以後都壓過去
有很高機會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甚至殺人。
: → hinajian: 應該要用公共危險?
: → swallow919: 妨礙鐵路運輸應該先公共危險罪送辦再說…
刑法第十一章 173-194 條都是「公共危險罪」,包括前列的 184、185。
: → solomonABC: 沒撞到就沒事。撞到算你司機業務過失
: → hinajian: 法官大概沒學過物理,不能上訴嗎
: 推 drcula: 緊急煞車,乘客摔傷,結果司機業務過失傷害有罪,躺鐵路
: → drcula: 的無罪,哈哈哈哈哈
: → wcc960: 所以要到傾覆、破壞才算妨害安全嗎? 劇烈搖晃導致摔傷等不
: → wcc960: 算妨害安全,代表法官覺得要到出人命才算數就是了
..........換言之,仍以客觀上足以造成火車、電車或其他
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有因而傾覆或破壞
危險之行為為限。又上開所謂「傾覆」,乃係指傾倒、顛覆
或覆沒等變更其固有之使用狀態之行為,所謂「破壞」,係
指舟、車、航空機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能而言,若被告之
行為無使舟、車、航空機「傾覆」之可能,或其「破壞」僅
為輕微之破損而無礙其固有之效能,不足以發生公共危險者
,自不得認屬「傾覆」或「破壞」(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
第6787號判決意旨併參)。
本案被告固有坐在軌道上之行為
,惟證人陳盈利於駕駛列車駛出池上站即看見被告坐在前方
約一、二百公尺之鐵軌上(本院卷一第39頁背面筆錄參照)
,足見該處並非彎道。且該處在池上站未遠處,尚在火車起
駛逐步加速而非已全速加速行進之距離範圍內,因此當時車
速慢,可及時煞車停止行進,又縱然煞車不及而直接撞擊被
告,亦不致於發生火車損壞或翻覆之危險等節,
業據證人陳
盈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看到被告坐在鐵軌上,就立刻煞車,馬上把火車停下來」、
「當時車速差不多是15至20公里」、
「區間車正常在開時速約100 公里」、
「被告當時坐的位置是剛開始要加速的位置」、
「(以當時15至20公里的車速緊急煞車,是否會如自小客車做緊急煞車時,
可能造成火車翻覆或因煞車後座力而造成乘客受傷?)
應該是沒有什麼危險。」、「因火車有一定的韌力設計,它的煞車力有被
限制住,火車車輪的磨擦力很小,所以煞車力不能太大,如果煞車力沒有
限制的話,反而會讓火車滑出軌道…,這次緊急煞車沒有造成人車傷亡或
毀損。」、
「(假設你沒有看到被告的話,沒有煞車就直接撞到被告,這種情形下,是
否會造成火車翻覆的危險?)
不會,因為火車的車速慢,而且被告是一個人而已,沒有其他交通工具。」、
「(假設你是正常速度行駛,火車也是慢慢煞車,一樣有煞車的限制力,以
避免讓乘客會因煞車而受傷的設計?)
對,都是一樣的。」
等語綦詳(本院卷一第39背面至40頁背面),足見被告若未
駕駛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而係獨自1 人肉身坐在非彎道
之一般軌道上,因人體並非剛性物品即使遭火車以正常車速
撞擊,亦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
之危險,至於火車上之乘客是否會因火車緊急煞車之後座力
而受傷乙節,證人陳盈利亦已說明:1;33當時火車行進時速約15
至20公里,不致於因煞車後座力而造成乘客受傷,業如前述
,並具體說明火車就算緊急煞車,也是會慢慢停下來,而不
像自小客車立即停下,所以後座力不會很強,且當時伊踩煞
車後約一、二十公尺即停下來,此次緊急煞車沒有造成人車
發生傷亡或毀損的情形(本院卷一第40頁筆錄參照),揆諸
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難謂被告所為確已該當於刑法第
184條第1項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
: → Ikaruwill: 法官是連新聞都沒看不知道鮪魚撿下去至少要一個鐘頭嗎
: 推 tjustic: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是只有刑事而已
就是這個推文。
: → evilcherry: 就檢察官告錯罪
: → mackywei: 意思是用別的法調起訴就有機會嗎?
很難。
刑法審查三個:意圖、行為、結果。
意圖:想要自殺,不是破壞軌道或列車。 -> 沒有意圖
行為:坐在軌道上,而人體不至於造成列車出軌或壞掉,
煞車也不會像汽車一樣急煞車導致乘客受傷。 -> 無破壞或傷亡
結果:駕駛及時煞車,沒有造成撞擊或碾壓。 -> 沒有損害
: 推 ultratimes: 覺得法院可以擴大法律解釋,自殺也算殺人 適用271
百年難得一見的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