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坐軌企圖輕生 法官指肉身不影響安全判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6-05-19 21:08:10
: 台東陳姓男子酒後心情不好,闖進鐵道坐軌企圖輕生,造成一列區間車急剎車險翻覆
^^^^^^
當時剛出站,時速 15-20 會「險翻覆」? 你還在看了記者寫啥都信嗎?
: 未料,一列北上區間車司機員突然發現疑似有人坐在鐵軌上,立即鳴笛並急踩剎車,
又「"踩"煞車」啦?
: 不過,有司機員透露指出,「鐵軌上有任何障礙物,其實很難辨認物體是否會對列車
: 造成威脅,通常一但發現鐵軌有障礙物,先會鳴笛再做出剎車動作,如果障礙物體在
: 轉彎處時,列車行進中急剎,非常容易造成出軌傾覆,這是有案例可循,應該參考」。
這邊還合理。 重點:轉彎處、高速時。
: 「大家都來模仿,那還得了。」另有台鐵人員憂心的說,每個人心情不好闖入鐵道,
: 最後都沒事,那以後司機員開車,只能眼睛放亮一點;雖然列車急剎沒有造成任何傷
: 害,但延誤班次運作,這個損失難道不算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違法」有:刑事不法、民事不法、行政不法。
沒構成刑法處罰的要件,就不能使用刑罰。造成台鐵損失,就請台鐵勇於民事索償。
並不會「都沒事」,還可以按鐵路法開單處行政罰。
: 恐龍您好,火車誤點造成旅客時間被耽誤,還不算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啊
^^^^^^^^^^
: 欽敬欽敬!
鄉民你好,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條文如下:
184I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
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I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中沒有「造成旅客時間被耽誤」這一要件;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明文規定就不可以隨便用刑事處罰。
台鐵或乘客覺得耽誤到時間、造成損失,請去告民事求償,勝訴機率非常高。
(被告賠不賠得出來就是另一回事了)
: 推 fbiciamib123: 台灣法官都是考試的菁英
: 推 cbakyle: 這不是恐龍什麼才是恐龍!
: → Imperidan: 這法院是怎樣
: 推 kingard9632: 垃圾法官就是一堆
: 推 mykorianda: 台灣島產法官不意外
: 推 hirono: 法官腦,不意外
: 推 svel: 這法官是智障嗎?
至少比不會翻法條、判決書,愛罵記者但被餵什麼都吞的好一些。
: 推 hinajian: 司機看到人不煞車會違法嗎?不會的話以後都壓過去
有很高機會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甚至殺人。
: → hinajian: 應該要用公共危險?
: → swallow919: 妨礙鐵路運輸應該先公共危險罪送辦再說…
刑法第十一章 173-194 條都是「公共危險罪」,包括前列的 184、185。
: → solomonABC: 沒撞到就沒事。撞到算你司機業務過失
: → hinajian: 法官大概沒學過物理,不能上訴嗎
: 推 drcula: 緊急煞車,乘客摔傷,結果司機業務過失傷害有罪,躺鐵路
: → drcula: 的無罪,哈哈哈哈哈
: → wcc960: 所以要到傾覆、破壞才算妨害安全嗎? 劇烈搖晃導致摔傷等不
: → wcc960: 算妨害安全,代表法官覺得要到出人命才算數就是了
..........換言之,仍以客觀上足以造成火車、電車或其他
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有因而傾覆或破壞
危險之行為為限。又上開所謂「傾覆」,乃係指傾倒、顛覆
或覆沒等變更其固有之使用狀態之行為,所謂「破壞」,係
指舟、車、航空機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能而言,若被告之
行為無使舟、車、航空機「傾覆」之可能,或其「破壞」僅
為輕微之破損而無礙其固有之效能,不足以發生公共危險者
,自不得認屬「傾覆」或「破壞」(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
第6787號判決意旨併參)。
本案被告固有坐在軌道上之行為
,惟證人陳盈利於駕駛列車駛出池上站即看見被告坐在前方
約一、二百公尺之鐵軌上(本院卷一第39頁背面筆錄參照)
,足見該處並非彎道。且該處在池上站未遠處,尚在火車起
駛逐步加速而非已全速加速行進之距離範圍內,因此當時車
速慢,可及時煞車停止行進,又縱然煞車不及而直接撞擊被
告,亦不致於發生火車損壞或翻覆之危險等節,
業據證人陳
盈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看到被告坐在鐵軌上,就立刻煞車,馬上把火車停下來」、
「當時車速差不多是15至20公里」、
「區間車正常在開時速約100 公里」、
「被告當時坐的位置是剛開始要加速的位置」、
「(以當時15至20公里的車速緊急煞車,是否會如自小客車做緊急煞車時,
可能造成火車翻覆或因煞車後座力而造成乘客受傷?)
應該是沒有什麼危險。」、「因火車有一定的韌力設計,它的煞車力有被
限制住,火車車輪的磨擦力很小,所以煞車力不能太大,如果煞車力沒有
限制的話,反而會讓火車滑出軌道…,這次緊急煞車沒有造成人車傷亡或
毀損。」、
「(假設你沒有看到被告的話,沒有煞車就直接撞到被告,這種情形下,是
否會造成火車翻覆的危險?)
不會,因為火車的車速慢,而且被告是一個人而已,沒有其他交通工具。」、
「(假設你是正常速度行駛,火車也是慢慢煞車,一樣有煞車的限制力,以
避免讓乘客會因煞車而受傷的設計?)
對,都是一樣的。」
等語綦詳(本院卷一第39背面至40頁背面),足見被告若未
駕駛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而係獨自1 人肉身坐在非彎道
之一般軌道上,因人體並非剛性物品即使遭火車以正常車速
撞擊,亦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
之危險,至於火車上之乘客是否會因火車緊急煞車之後座力
而受傷乙節,證人陳盈利亦已說明:1;33當時火車行進時速約15
至20公里,不致於因煞車後座力而造成乘客受傷,業如前述
,並具體說明火車就算緊急煞車,也是會慢慢停下來,而不
像自小客車立即停下,所以後座力不會很強,且當時伊踩煞
車後約一、二十公尺即停下來,此次緊急煞車沒有造成人車
發生傷亡或毀損的情形(本院卷一第40頁筆錄參照),揆諸
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難謂被告所為確已該當於刑法第
184條第1項所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
: → Ikaruwill: 法官是連新聞都沒看不知道鮪魚撿下去至少要一個鐘頭嗎
: 推 tjustic: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是只有刑事而已
就是這個推文。
: → evilcherry: 就檢察官告錯罪
: → mackywei: 意思是用別的法調起訴就有機會嗎?
很難。
刑法審查三個:意圖、行為、結果。
意圖:想要自殺,不是破壞軌道或列車。 -> 沒有意圖
行為:坐在軌道上,而人體不至於造成列車出軌或壞掉,
煞車也不會像汽車一樣急煞車導致乘客受傷。 -> 無破壞或傷亡
結果:駕駛及時煞車,沒有造成撞擊或碾壓。 -> 沒有損害
: 推 ultratimes: 覺得法院可以擴大法律解釋,自殺也算殺人 適用271
百年難得一見的天才!
作者: aa4live (Horse)   2016-05-19 21:11:00
台灣的確有很多恐龍法官 但是更多法盲自以為法官恐龍...
作者: parislove3 (艾草糖)   2016-05-19 21:18:00
主要是看檢察官以哪一條提起訴訟 不符合當然就不能判有罪不過鄉民不管你這麼多 沒判刑就是恐龍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9 21:23:00
所以咧?一連串看下來就是一連串的恐龍法條和恐龍判例立法委員整天上電視開講該修的法不修說真的我還覺得記者比較專業,PTT八卦版常比專版專業法律是可以依照社會需求擴大或限縮解釋的例如"中華民國領土"難道不含領海和領空嗎?法律只提到領土,實際卻包含領空領海 就是擴大解釋法律規定人民要當兵,也可以被限縮成只有男生不含女生所以法定在哪?法定在解釋者爽
作者: whistlerhu (Howard the Whistler)   2016-05-19 21:30:00
樓上是連憲法跟法律都分不清了?
作者: purpleboy01 (紫喵)   2016-05-19 21:30:00
別跟u大師討論法律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9 21:32:00
憲法也是法律的一部份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6-05-19 21:55:00
樓上別丟人現眼了吧…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在那邊凹什麼...憲法去看清楚一點好嗎...連打你臉都懶...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6-05-19 22:17:00
別跟u大師討論法律+1 即便他是錯的 也能黑的辯成白的板上應該很少人可以嘴得過他....
作者: qazthlin (電線一條)   2016-05-19 22:22:00
看過法緒就覺得自己很懂了喔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6-05-19 22:23:00
這種人才 不去當辯護律師就太可惜了....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6-05-19 22:29:00
憲法就是法律可以當法學板的簽名檔了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6-05-19 22:29:00
這種人去當辯護律師只會害了自己的當事人啊...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6-05-19 22:30:00
只有我覺得u是為了司法特考才跑上來作答嗎?請問原po,這篇可否借轉法學板?
作者: uu26793 (不太友善 刻意解讀)   2016-05-19 22:46:00
轉去給人笑嗎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導)   2016-05-19 22:47:00
說憲法是法律一部份是在搞笑嗎?
作者: Light9968 (Light)   2016-05-19 22:53:00
大開眼界了,憲法是法律的一部分wwwww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9 23:16:00
應該說憲法是法律的一種憲法是等級最高的法律,並沒有問題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導)   2016-05-19 23:18:00
"法"跟"法律"先分清楚再說吧。
作者: bird74117 (birdman)   2016-05-19 23:52:00
如果U跟新垣結衣一樣正,我就不計較了
作者: Odakyu (青蛙騎士 瀬戸幸助)   2016-05-19 23:58:00
簽名檔get
作者: tccan (阿駿)   2016-05-20 00:26:00
所以之前我才說,我們要感謝U大濕,每次都這樣不辭辛苦的到處找很白癡的笑點讓我們可以每日一大笑,如果你們再這樣吐槽U大濕的笑話,等到哪一天它找不到梗了,我們就沒有笑話可以欣賞了。
作者: anticold (專治感冒)   2016-05-20 00:40:00
道長辛苦了@@
作者: z67186718 (阿吉)   2016-05-20 07:19:00
原來憲法是法律的一部分(筆記 還有嗎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6-05-20 09:22:00
推解說,真要解決這個問題要在鐵路法裡增設刑罰規定
作者: Akulamaru (Akula)   2016-05-20 10:10:00
說EB停下來不會造成旅客受傷的大概沒遇過EB吧……
作者: mackywei (唔嗯...)   2016-05-20 10:20:00
至少先罰他7500吧 (鐵路法57)
作者: wont (習慣)   2016-05-20 10:35:00
推最後一句
作者: trtc (柳樹旁的捷運)   2016-05-20 12:19:00
所以如果今天這列車是通過列車,罪名就很可能會成立了?
作者: wonderverge (不問歲月任風歌)   2016-05-20 16:36:00
罪刑法定原則很重要…
作者: Fiztcc (南無大慈大悲觀世音)   2016-05-20 17:03:00
看到u大師的言論真的替他的法學素養感到遺憾
作者: NCC1305 (火車男)   2016-05-20 17:06:00
光是撞到狗就會造成管線破損及鐵架變形了, 管線破損對列車的危害不容小覷,不是所有的撞擊都是從車頭開始的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16-05-20 19:23:00
真希望車頭都加裝5公尺長的排障器,這種障礙直接掃掉
作者: a5mg4n (a5)   2016-05-20 21:15:00
鐵路法57在此也有問題,他‘’通過‘’時沒有違反,同法也管不到“通過”中
作者: tjustic (老爺)   2016-05-20 23:59:00
作者: a5mg4n (a5)   2016-05-21 08:35:00
對台鐵而言管線破損應該要自動制軔的 並不是特別的風險缺乏自動空氣軔機的糖鐵倒是需要討論
作者: NCC1305 (火車男)   2016-05-21 08:44:00
管線不是只有軔機, 而且軔機為了安全起見會配得比較隱密不容易因為小撞擊而破損, 而且還有其他車的軔力可供停車比較擔心的是門機配管, 若破了導致車門關不緊剛好又被車上擁擠的旅客撐開,就會有人跌下車,即使是停車狀態還是有可能摔落軌道重傷
作者: silvertiger (spirit)   2016-05-21 20:08:00
其實仔細想想..檢察官是可以用多條法律來起訴有師父就建議 妨害公務..還蠻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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