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悠遊卡補票......

作者: odami (odami)   2016-11-26 01:46:10
翻了一下鐵路運送規則
見解不同來討論看看.
第12條
鐵路機構應於車票以文字、電磁或光學等方式記載票種、起訖區間、有效期間、
列車或車廂種類、票價、票號及發售日期;指定車次之車票,並應記載列車車次、
開車時間、到站時間及座位資訊。
鐵路機構因特殊運輸目的開立之車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記載者,
由鐵路機構另定記載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所以電子票證算特殊運輸目的的嗎? 可是不符合車票的定義,
條文中的另訂記載事項是以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為主喔?
可是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沒說悠遊卡是車票,只有票價計算方式.
第13條
旅客應持用車票並依車票記載事項乘車。但旅客由未提供售票服務之車站乘
車或經鐵路機構同意乘車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依鐵路機構規定須補票者,旅客應於上車後向列車查票人員補票。
電子票證上面沒有車票該有的的記載事項所以要怎麼算?
無票乘車?? 還是算鐵路機構同意乘車但是無車票?
不過有說依照規定要補票喔
第18條
旅客未經鐵路機構同意,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或票價差額,
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或票價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無法認定起程站者,按列車始發站計收;列車、車廂種類不明者,
按最高等級之列車或車廂種類計收票價。
前項所稱持用失效車票,係指旅客越站、未依車票記載之列車或車廂種類、
持用不符身分車票或逾有效期間之車票乘車。
鐵路機構得規定車票經查驗後旅客於站、車之合理停留時限,
旅客逾其時限而無正當理由者,鐵路機構得按最高等級之列車或車廂種類
補收合理乘車區間之票價。
前項旅客於站、車之合理停留時間及逾時補收票價之計算方式,
鐵路機構應納入旅客運送契約規定。
電子票證沒定義說是車票那就是用無票來看的話...
被查票的區間要求補自強號票價似乎是依法有據?
因為電子票證上面沒有記載車次,列車車廂種類,乘車區間,還有持有人身分.
但是至少有進站的紀錄.
不過剛好進站沒刷到或是發生錯誤沒注意到,
拿不出進站證明,看起來就得補起始站的票價了...
第6條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
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
電子票證是出站扣款,所以算是同意延後收計,且運送契約算成立的
但也沒說可以當車票.
所以個人的見解是
拿悠遊卡去搭火車,只是有進站紀錄,但是不算是車票.有運送契約在.
大概是老了記憶有問題,悠遊卡剛上線刷台鐵的時候
好像就有媒體說這算無票乘車??
作者: Liion (里納賈)   2016-11-26 02:07:00
我猜你沒考過公務人員所以才會把法條意會成這樣子首先,第12條是拿來規範路局的,「鐵路機構『應』」看到是應就是原則上路局要去生票出來,而不是叫客人自己準備好那第12條後半段也已經解套了「無法依前項規定記載者,由鐵路機構另定記載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然後請不要跟我扯說也許路局沒有依第12條把悠遊卡報准交通部。因為如果真的沒有,就是瀆職,有人的鐵飯碗會破的然後基礎的論點就不成立了,後面腦補也不用再說
作者: milen (OOXX點點點)   2016-11-26 02:16:00
噗...外行真不知道...規範對象耶
作者: wiabc (cbaiw)   2016-11-26 09:01:00
把電子票證當無票也是神解讀了,跟u大濕一樣神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2016-11-26 09:43:00
那以後車長就說 我覺得你會不刷出站 所以我先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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