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台鐵產業工會337人在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向勞動部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被駁回。裁決委員認為,台鐵要求按照春節班表出勤、
不出勤要記曠職,並未打壓工會。
台鐵今年春節連續假期從1月27日除夕到30日大年初三的班表早在去年底就排定,產業工
會不滿台鐵排班制度不合理,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時,決議春節國定假日「依法休假」,
23日產工再通知台鐵這337人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事後台鐵決定懲處,考成委員會決議
懲處331人,其中235人記1大過、6人記2小過、90人記1小過,但要等待勞動部勞資爭議裁
決後才發布。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轉述,裁決委員會認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是否出
勤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不論加班、或對調休假,應該徵得個人同意,不能以工會決議代表
個人,且國定假日徵得勞工同意方式不一,就台鐵提出的資料,至少過去5年都是依照排
定班表出勤,而不是逐一詢問,顯然已是台鐵的「作業慣習」,如果勞工不同意,應該在
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時就表達不同意,勞工未反對,台鐵自然可合理信賴員工已同意照表出
勤。
此外,裁決委員也不同意台鐵產工主張春節集體休假是合法工會活動;王厚偉說,工會活
動並非罷工,活動也要合法,勞工可依法行使拒絕加班的權利,但是要遵守誠信原則和權
利濫用禁止原則,委員認為,班表在去年底就排定,參與集體休假的勞工直到除夕前4天
才通知台鐵,已經違背這兩項原則,無法認定是合法的工會活動。
裁決委員還在裁決決定書中白紙黑字建議,雖然產工會員行使權利有不當之處,台鐵局事
發後針對「事先有請假,但當時未核准」及「事後提出病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
完成請假手續者都從寬處理,這次爭議應視個案情形從寬考量,如果勞工在班表排定公布
後7日內通知拒絕排班,或是請假日前7日已經申請請假,就不應記曠職,也不該以曠職為
理由處以考績、記過、扣薪等為不利之待遇。
王厚偉表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專家、學者、律師組成,如果雙方對裁決內容不
服,可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台鐵產業工會:非常非常失望
台鐵產業工會秘書蕭農瑀說,看到勞動部的裁決結果感到「非常非常失望」,裁決委員的
判斷非常保守,而且標準不明確,如果認為勞工表達無法按表出勤太晚,那到底多早才算
夠早?她也強調,裁決委員也具體表達不該以曠職為由記過、扣薪,希望台鐵能聽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