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炸彈客引爆造24傷 最高法院判林英昌30年4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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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13:20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新北男子林英昌去年在台北開往松山的台鐵區間列車內引爆自製鋼管炸彈,造成24位無辜
旅客輕重傷,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30年,二審酌減改判林29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
3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就林英昌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維持二審判決處林有期徒
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另外林英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改判林有期徒刑
19年10月,全案確定。合計算來,林英昌被判刑30年4月,仍待檢察官聲請定合併執行刑
。
判決指出,林因身體罹癌,久病厭世外加求職不順、生活壓力沈重,又與家人相處不睦,
他自覺事事遭受歧視、社會不公,想以吸引人注目之自殺方式,報復社會的不公,表達內
心不滿,去年7月7日上午,他帶著自己製造用鋼管填充的爆裂物準備自殺用,從南投搭車
至台中火車站,轉搭臺鐵區間車北上,至板橋火車站改搭臺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前往
基隆。
當列車即將進入松山站之際,林英昌引爆身上的爆裂物,造成車內24人受傷(包含1名兒
童、6名少年)及車廂設備毀損。
台鐵修理車廂費用高達176萬餘元,檢方依非法製造爆裂物及殺人未遂、以爆裂物炸燬現
有人所在之火車未遂等罪將他起訴。
林男辯稱引爆只為自殺、無殺人意圖,還辯稱罹患憂鬱症,請求減刑。一審委託亞東醫院
精神鑑定,認定林男犯案時精神狀況正常。
最高法院認為,林將爆裂物引爆,造成車廂內多人受傷及火車車內設備嚴重毀損,足見殺
傷力、破壞性之大,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維持二審認定,另外,林基於以爆裂物炸燬火車
及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二審量刑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