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忘帶錢包逃票被抓 鐵路警怒嗆列車人員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8-09-16 21:22:53
※ 引述《tr291161 (沒有屁股的小兒子)》之銘言:
: 就此新聞來說
: 列車長又沒犯法作什麼筆錄??
個人覺得這個有必要稍微說明一下,
刑案的承辦人員,基本是不可能自行濫權寄發通知書,
因為通知書寄發是以機關名義為之,
所以通知書寄發需先經內部主管審核,
沒有具體事證主管是不可能同意承辦人員的申請,
到時出事連主管都被懲處。
刑事訴訟法71-1條第二項乃有明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 再說了
: 警察比錄通知書的不具任何約束力
: 警察比錄通知書的不具任何約束力
: 警察比錄通知書的不具任何約束力
: 警察比錄通知書的不具任何約束力
: (調查局的通知書亦同)
: (調查局的通知書亦同)
: (調查局的通知書亦同)
警察機關所為之通知,其依據為刑訴法第71之1,在法律上之性質為間接之強制處分。
之所以稱為間接,是因為寄發通知本身並非直接對受通知人為強制處分,
然而,若你未依照通知到案說明,
警察機關有權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你直接拘提(直接強制處分)到案。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71-1條第1項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是故,通知書並非不具任何約束力。
: 某單位鹿警技能:
: 1.推、托、閃、躲、飄
: 2.裝忙、裝熟
: 3.唬人、應凹
: 4.變臉、暴怒
: 5.泡茶、釣魚、搓湯圓
作者: tr291161 (垃圾隨車機務)   2018-09-16 23:49:00
路途遙遠:這個理由我用過,ok的(基本上像防礙名譽這種小案,是不會請檢座開拘票)而且路途遙遠(從高雄拘提到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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