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廢除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設置規則》第221條

作者: yjw691 (C.W.)   2014-05-25 00:32:46
交通設施的設置法規制定大致上還是會照著交通工程手冊走,
因為大部分的人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寫這些法條,不如就直接參考立法。
交通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1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
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
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事實上就是參考交通工程手冊第5.2.1節的第五條第八項的內容
(八)同向車輛或行人之行車管制號誌同向燈面之法線垂直距離以不超過12公尺為度,
若超過時,易被忽略,應考慮增設一組,如圖5.2.9所示。其中至少應有一燈面
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10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設
於遠端。請參見圖5.2.10。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也就是說,事實上不管是手冊建議,還是法規制定,都只是把遠端左側設置號誌為
基本原則,必要時可以調整。這樣根本沒有所謂的「強制」,甚至如果把法規或手冊
的這個部分拿掉,還會造成更大的困擾,因為工程師就沒有準則可以參考,愛怎麼
設置就怎麼設置,到最後一定會搞得一團亂。
其實手冊中提到的12公尺和10公尺,也並非是隨便設計,法線垂直距離如果要超過
12公尺,那代表車道數至少要四個車道(4x每車道3.5公尺),但實際上都市道路
路寬根本不會設計到那麼寬,而且號誌燈面是從路側延伸出來的,所以四車道的
情況也不容易超過十二公尺,至少要到雙向六車道才會超過這個標準,但是縱使
超過六個車道,橫向道路的路寬要沒有超過10公尺(相當於雙向二車道)才會出現
容易被忽略的情況(如果以角度為基準的話);話又說回來,如果一條道路設有
六個車道(路寬大於20公尺),多數也會設置中央分隔島,也就是說距離反而更近,
又除非單向車道數也有六車道以上?那就真的需要考慮增設遠端另一面號誌了。
總而言之,在台灣多數的遠端號誌都能達到最低表準,增設號誌的案例也應是
主管機關按該地用路人特性而調整的。所以個人認為不太會有看不清楚的問題發生。
又探討道路該設在同側或異側的問題,個人認為車輛在近停止線處看遠端號誌時,
不論是同側還是一側,能看到的號誌燈面就是一組,如果設置在同側,只要前方
有大車,就會被擋到看不到;但是如果設置在異側,就只有左前方有大車才會擋到
號誌,但如果是這樣的話,一來大車要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而且就算在內車道,
被擋到的車輛也是距離停止線二至三輛車的位置,這時候因為前方還有車輛阻擋著,
而且前車也可以幫忙看號誌,所以號誌的參考性就比較低了。又對距離停止線較遠
的車輛來說,同側的號誌能看到號誌燈面的角度就只有一個,相較之下異側的號誌
除了看到正前方的號誌外,也可以看左前方的號誌,能接收到訊息的角度相對較大。
所以這部分個人認為,把號誌設置在異側會比較好。
又設置在異側的話,試問該是近端同側還是遠端同側?近端同側是現行的做法,
缺點是容易看不到遠端異側的號誌;遠端同側的缺點,則是駕駛人無法透過號誌
設置的位置知道路口位置和停止線位置在哪,必須假想近端號誌位置來估算停止
線和路口的位置,不像前者只要知道通過號誌正下方就知道大概進入路口了。
所以這部分個人也認為現行的近端同側做法比較好。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有一些個人的主觀想法,如果有任何建議,都可以提出討論。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5 00:38:00
推專業解說!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4-05-25 09:09:00
這件事總算見到比較有道理的評論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14:00
那您有想過為什麼全世界就只有台灣會法律強制規定一定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17:00
至少有一燈面設於遠端異側呢? 不要舉美加或中國這些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18:00
面積國家,舉臨近的日本韓國,他們一樣車多路窄,為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21:00
麼他們一樣設在遠端同側,而且韓國只設遠端燈面,日本
作者: JJLi   2014-05-26 00:23:00
那個法條…從頭到底沒有『強制』只有『原則上』而已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23:00
將近燈面設在異側呢?難道他們就不會有您上述所列之問題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25:00
嗎? 日本好像也沒像台灣一樣會強調至少應有一燈面的位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27:00
置,為什麼台灣會特別「強調」那個設在遠端左側的「原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29:00
則」呢? 再問一次,為什麼只有台灣會強調要設在遠左呢?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31:00
難到日本美國的工程師就沒有參考的準則嗎?那他們不就搞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33:00
得一團亂了嗎?他們畢竟有慣例可以設置,而不致於因為沒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34:00
有規定設在哪裡而「亂搞一通」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37:00
以國際慣例言,設在遠端同側還是能讓所有駕駛人皆看得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38:00
一清二楚
作者: JJLi   2014-05-26 00:40:00
這個就是『大陸法』和『海洋法』的邏輯問題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41:00
而且設在同側,怎能說完全會被擋住看不到呢?像您說的左
作者: JJLi   2014-05-26 00:41:00
大陸法強調成文法,[原則]會寫入法條海洋法強調慣例,[原則]以慣例呈現不放在法律中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43:00
前方有大車的話就不會被擋到了啊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44:00
而且您怎能說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呢?
作者: freebug (Freebug)   2014-05-26 00:50:00
各地方政府都把原則當正規來看了,除非設左邊真的都看不到了才考慮設右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54:00
應該考慮用慣例來設,而非寫入法條的原則,畢竟環境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55:00
數太多了,不能一以貫之。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58: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0:59:00
作者: JJLi   2014-05-26 01:12:00
這問題就不是road能解決的了 法條成文不成文之議…請恰law版(而且這牽扯的東西有點廣…大概law板也無法解決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34: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36: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37:00
日本: http://goo.gl/maps/FOQdB (上面更正)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38: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39:00
To JJLi: 《道交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是屬於交通部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41:00
發布的「行政命令」,並不是三讀通過的法律,所以也很難在law版討論。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01:43:00
traffic版也發了,但traffic版太冷門了,沒人回應。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3:13:00
強制是你自己硬扣的帽子,少來捕風捉影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14:06:00
第一句話不能刪嗎? 這麼希望它存在做什麼?畢竟那只是設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14:07:00
慣例,不該在法規以「至少應有」這字眼出現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6:00
同一句話也可當慣例來解讀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7:00
說實話就是解讀的不同而已,但若拿自身解讀要求刪除,可以先看看採用的可能性有多少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8:00
而且我在上面的回應都講明了,請找公路總局協商為佳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9:00
這裡的回應都只是不同人的解讀而已,無法為你解決問題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14:19:00
各地方政府根本沒一個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14:20:00
第一句話語氣本來就有點死硬了,想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14:21:00
恐怕有點困難…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21:00
那就對了,所以這法條是設置參考用原則,並非強制要求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22:00
所以你的要求也不合理,因為你也是強制要求刪除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23:43:00
刪除是為了更彈性化設置位置,消除這「強制化」的規定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23:45:00
即使真的要定一個位置為原則,也是會先考慮設在遠右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6 23:46:00
怎會設在遠左呢? 別當人家沒研究過交通號誌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7 00:14:00
忘了說我也曾經去美國南卡大學運輸學留學一年,忘了說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27 00:15:00
才讓你們以為我在這裡無理取鬧…
作者: JJLi   2014-05-27 00:21:00
(老實說我對這個領域不熟,除了大陸法海洋法外完全不敢插話XD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3:00
設置遠右之後就能解決視線遮蔽的問題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4:00
不管怎麼設,永遠會有人對此有意見,不是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7:00
台灣多處路口並沒有基河/文林路口的問題,只靠此路口要無限上綱到所有路口皆要如此設計,用路人會不會抱怨?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8:00
他第一個就會罵說我等紅燈看不到對向紅綠燈,都設在對向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0:00
馬路的右側,這樣要怎麼看?接著又會罵紅綠燈角度是要對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2:00
誰看的?這樣要看紅綠燈還得喬角度,我哪來那麼多時間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3:00
喬角度?最後一定會罵這是哪個天才設計的,到時你要不要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4:00
出來面對?光靠自身美國的專業就能說服?他一定會說美國回來的是不了解台灣的狀況嗎?台灣又不是美國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7:00
為什麼連個號誌的設計都要抄老美?台灣這麼沒sense嗎?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9:00
如果你有把握說服兩千多萬的台灣人民接受此設計,那儘管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1:00:00
去找政府沒關係,找的方法在下篇回文都告訴你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國)   2014-05-30 15:10:00
你告訴我設遠左會比設遠右還看得清楚? 鬼都不信呢…設遠右還要喬角度,是設遠左才要喬角度吧。而且設遠右還會被認為燈面不知道是面對誰??這哪門子的理論啊?! 用屁股想也知道遠右是正面向所有駕駛人的地方,根本無須再調什麼角度,反而是設在遠左才須要調燈面角度才能讓本車道的駕駛人看的吧,真不曉得你是怎麼想的… 完全講相反而且我也不是只說美國啊,你看有那個國家遠端懸臂式是「規定」把燈面設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啊,台灣也只有那種紅綠燈設在安全島上的雙懸臂式號誌我比較認同,設在側邊的遠燈面根本沒有一個不是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除非遠端右側不能設了,不然燈面面向逆向車道做什麼?雖然你設遠端左邊/右邊駕駛人也許都看得到,但是你想設在遠端左側會比設在遠端右側還來得清楚?現在不是說看不看得到的問題,你只設橫向車道的號誌燈搞不好本車道的駕駛人也看得到啊,那為什麼一個路口不只設橫向道路的號誌燈就好了?這樣不是最省了嗎? 當然不對啊,你號誌燈當然是要設在讓所有駕駛人看到最清楚不過的地方啊,你跟我說設遠左會比設遠右清楚,台灣又不靠左走的,更別說光是一般十字路口的環境都各不相同了怎能以一條「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的原則一以概論呢? 還是視路口環境(不管什麼類型的十字路口或其他類型的路口)設在最能讓駕駛人看得清楚的地方為佳強制性一以貫之的號誌位置原則本來就不太對了,更別說它居然是設在逆向車道的上方了,要定也該定成設在同向車道的上方才合理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4-06-11 12:52:00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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