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遠通轉置有無違約 高公局檢視

作者: iloveangel (最愛天使帝國IV)   2014-07-02 13:01:11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7010466-1.aspx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日電)前國道收費員指遠通電收在轉置收費員上違約,遠通電
收指不可歸責遠通。高公局說,會先檢視有無缺失,缺失未改善才是違約。
高公局已請法律、勞工等專家,就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提供的工作是否有缺失,一一檢視

高公局說,會根據法律及勞工專家訂標準,檢核遠通電收提供給收費員的工作,是否如收
費員指責與居住地不同區域、工作地點太遠等。
依據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合約,遠通電收須在6月30日前,將有意願接受轉置工作的收費
員全部轉置完。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為,遠通電收已違約,高公局應該罰遠通電收。不過,遠通電收說,
已全數提供願接受轉置者,收費員指責轉職率未達100%,不可歸責遠通電收。
高公局說,這兩天會一一檢核遠通提供的工作是否符合收費員的期望。
根據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合約,如果遠通有缺失,高公局會先給予缺失改善期半個月至1
個月,改善到期若仍有未改善的缺失,視為違約,再給半個月至1個月改善期,若仍未改
善,就開罰。
942名收費員中,約半數選擇接受遠通電收轉置工作,不過,至今在職者只有97人,有些
人從未參與媒合,有些人工作媒合成功後未報到,有些做了幾天就離職。1030701
(中央社 103-07-01)
作者: littleconan   2014-07-04 16:16:00
「一個月改善期」是什麼鬼啦!只會出現在遠通事件裡面的東西,一開始的ETC使用率也是來這套,還更誇張,搞不清楚有幾個期限。期限就是期限了,怎麼期限到了再~給你一個月期限作改善,接著又再~一次改善期,那第一個期限是要幹嘛?繳稅繳帳單怎麼都沒有這種第2、3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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