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udoren: 這個還好啦,有些更醜的是放任廣告隨便亂掛,尤其是雲林不03/11 23:24
→ ludoren: 曉得為何紅綠燈是警局養護的,反應被違法亂掛廣告都消極03/11 23:24
→ ludoren: 甚至不去拆掉,不然就是交給公所或是環保局處理,然後責任03/11 23:24
→ ludoren: 交給公所也沒有拆掉廣告照樣掛好掛滿03/11 23:25
直轄市有交通局,號誌基本上就是交通局的業務。不過目前在台灣,
還是有一些縣沒有交通單位,是由警察局負責號誌設置跟維護。除了雲林之外,
彰化目前也還是。有一些設交通(旅遊)處的縣市,才轉由交通(旅遊)處負責,
像新竹縣的交通旅遊處2011年才設置,在那之前號誌也是警察局的業務。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廣告牌沒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規定,是由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
以及鄉(鎮、市)公所為執行機關,所以廣告牌由環保局或公所拆才合乎規定。
題外話,其實對在政府機關上班的人來說,這不過就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稍微想一下就知道,他們對於這方面的重視跟積極程度,
當然不可能跟重視到會一直反映的民眾相比,因為重點是別犯法就好。所以,
我覺得只有「認真對待自己工作」的人,批評政府機關做事才有說服力。
有些人對特定事物積極執著,但對自己的工作一樣只是為了賺錢應付而已,
如果是學生,則是只為了拚ALL PASS而不是拚HIGH PASS。說真的,
那種人其實跟自己口中不積極用心的公務員相比,本質上沒有什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