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年,五次開庭,2013太魯閣馬拉松全馬變半馬的案件終於
宣判。
這過程比預期的要久,判決結果也是跑者敗訴。不過,身為這次
訴訟的發起人,在閱讀判決主文數次,並和律師討論過後,我認真
覺得這是個很好的判決,也傾向接受,不再上訴。
為什麼?因為小輸大嬴。
對跑者要求退還全、半馬的差額100元,法官裁定駁回,這是輸。
但如果閱讀判決書,法院認證了兩件重要的跑者權益,這是大嬴。
1) 全馬變半馬 (或任何不是 42.195K 的距離) 符合民法上的
「不完全給付」,主辦單位應該補償。
2) 就算手冊上有「本規程如有未盡之事宜,得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主辦單位也不能隨意更動賽事。
事實上,跑者輸,並不是因為要求退還差額不合理,而是沒有拒絕
路協的損害替代補償-改跑半馬及環保袋。
輸在這裡即使不滿也已經不重要了。
基於這個判決,未來的主辦單位應該不會再隨便縮短距離,損害
跑者的權益;就算真的又發生,也得補償,而再次出現公家環保袋
的機會微乎其微。
換個角度想,如果跑者勝訴,路協很可能會上訴以防後續的官司,
勢必會耗費更多司法資源,最後得到的結果,也不一定比現在好。
我想跑者多半會同意,拿回那一百元從來都不是這次訴訟的重點,
重點是得到法院認證的權益。那麼,這個判決真得很不錯,所以
我傾向放棄上訴,讓這個判決就此定案,寫入歷史。
以上是我的個人見解,歡迎各位跑者提供意見。另外,只要您關心
台灣路跑環境,都強烈建議您閱讀判決主文。雖然拖了很久才宣判,
但法官詳細地整理兩邊的說法,也另外做了不少功課,令人感佩。
當然,一定要再次感謝安永圓方法律事務所義務協助辯護。
判決主文可至司法院官網查看: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119號
以下引用部份判決內文:
「各項路跑賽事均有其客觀上意義,不容主辦單位恣意變更之」;
「縱有改用替代路線之權利,就全馬部分,其距離亦需達到42.195
公里」;
「主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應屬可採」。
「規程第18點定有『本規程如有未盡之事宜,得由大會修正公佈之』
之規定云云,然被告依此規定所取得之補充權利,基於契約嚴守之
原則,亦仍應限於符合契約本旨之範圍內行使,自不能變更其原有
債務之本旨,否則所訂定之系爭規程豈非具文,是被告此部分所辯,
尚非可採。」
「該環保袋自屬由被告提供作為其因將全馬改為半馬致有不完全
給付之損失補償,而原告既未予拒絕而接受,即已無報名費差額之
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報名費差額各100 元,即難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