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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漢在劉備定都成都以後,就著手制定典律。根據《三國志·蜀書·伊籍傳》記載,諸葛
亮、法正、伊籍、劉巴和李嚴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張,有兩
卷[1],但其內容已不可考。《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記載,蜀國用刑嚴峻。
亂世重寬容,弛世用重典。《三國志》中批評劉焉、劉璋父子治蜀,「德政不舉,威刑不
肅」,〈法正傳〉更清楚指出,劉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小民,使蜀中之
民思為亂者,十戶而八。
為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為力行法治,限制
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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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明清
官僚及豪強依舊強勢
土地兼併各種特權欺凌小民
想請益的是
蜀科真的有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
其具體內容可否從蜀漢的記載中推敲出一些?
其成效又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