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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工人員需要知道的服貿真相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近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起各界關注,該協議內容中,我方對陸方共做出64項開放承諾,
陸方對我方則有80項開放承諾。在社會服務業中有關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部分,屬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我方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陸方開放內容則
為: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福建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及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
對於以上協議內容,日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林萬億教授「社會工作者應知兩岸服
務貿易協議」乙文所提疑慮,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加速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走向營利化之疑慮:
按我國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服貿協議中,我方開放之小型
(非財團法人)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皆屬現在既有之機構型態,須接受政府高度監
督管理,比如機構收費規定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能由業者隨意變動;另開放後仍然會
受到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強力監督,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相關法令規範下,不可能特
別針對大陸地區來臺合夥者開放設立營利機構,更不會加速機構走向營利化,導致貪汙、
剝削、篩案、違反倫理、就業排擠、市場壟斷等負面效果,反而可能會帶動良性競爭,導
引服務品質提升。
二、有關造成社會滲透及犧牲弱勢之疑慮:
服貿協議開放僅限陸資,並未開放陸方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且機構
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且須依我國相關法規辦理,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及評
鑑,機構聘用之服務人員,除外籍看護工外,皆為我國國民且須符合專業資格,因此機構
被照顧者仍由國人自行照顧,並不影響機構內被照顧者的權益,也不致有社會滲透及犧牲
弱勢之情事。
三、有關開放內容不對等之疑慮:
選定福建及廣東兩省,係考量其民情與臺灣較接近,較符合我方需求,作為第一階段試辦
;廣東及福建省開放給我方進入的服務業市場,規模遠大於我方。又服貿協議原即訂有漸
進自由化規定,如試辦成功,未來政府亦可繼續協商開放的深度與廣度,亦可依規定於6
個月後終止。
社會及家庭署擔負照顧國內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重責大任,讓國人
有安定生活及安全就養環境是施政目標,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貫秉持審慎嚴謹態度
以為因應,請國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