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主張自己的權益
以你未滿一年的情況 只要離職日的十天前預告
就可以
如果是你自己未滿十天前預告
如果雇主有損失 是可以告你的
另外一邊的工作 如果那邊老闆很欣賞你
最好的方式 就是兩邊到職 之後 請假到 你原本這邊可離職的日期
以下文請參考
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以下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
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
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
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
日前預告。雇主如有違反較勞基法規定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
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
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
※ 引述《drive822 (我超愛金賢珠~~)》之銘言:
: 小弟在一民間協會任職,今日提出辭呈,但是因為當初有口頭約定要做滿一年,於是
: 協會的理事長就說我這樣誠信不足,而且再過一個多月就要評鑑,認為我在搞飛機,
: 但是,我現在面試上的工作又是機會很難得的工作,老板也很器重我,聽到我不能
: 過去,要我好好考慮是不是在做自己喜歡的工作,我真的很想去做新工作,不知道這
: 樣的情況有人遇過嗎?在評鑑前提離職..想聽點建議..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