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不好意思,也想借個標題代妹妹詢問中低的申請!
我的戶籍在高雄,已經畢業且申請一般替代役,現與外公同住;
父母親戶籍在台南,成員還有爺爺、妹妹。
父親屆滿60歲,無所得,母親年所得約在20萬,
妹妹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工作,
而她即將生產且未婚,之後所需的花費,會造成家庭的困頓,
以前也曾申請,但爺爺名下的農地超標了一點,所以沒過,
雖然今年資格放寬,然而土地現值比以前超過資格更多,
因此若將妹妹的戶籍轉到高雄,在申請中低收入戶,
這樣的作法是否可行呢? 一定會將外公的資產算入嗎?
如果可行,以下是我算的家庭總收入平均,請問想法是否有錯呢?
父親:21009 (社會救助法第5-1條,60~65歲用70%的收入計算
母親:21009 (未達基本工資,仍以基本工資計算
妹妹:21009 (5-3條,即將生產,算無工作能力
我 :21009 (即將服役,應該是不列計
月平均 = (21009*0.7+21009)/3 = 11905.1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