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baudition (弦外之音)》之銘言:
: 24小時2班輪班制, 作1休1, 試用期月薪為基本薪資19273
2014基本薪資19273
: 請問這種條件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 因為小弟寄信去勞動部問, 但回信並沒回說是否符合, 只丟了一段法令
: 本局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
: 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 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 小時。」,勞工如確有延長工時並提供勞務之情事,雇主即應依法核實發給延長工時工
: 資,且工作時數亦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符法制。
: 我目前的解讀, 一個月工作15天, 15x4=60 > 48, 所以這部份違反勞基法
正常工時兩周84小時 四周168小時
四周28天工作14天, 每天12小時, 故共14*12=168 所以完全剛好
移動工時限制是每周不能超過48小時 所以每周3.5天x8=28小時
每天不能超過12小時 剛好上限
: 但薪水的部份實在不知道怎麼算才對, 算起來月工時180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19273/30/8=80.3
: 所以照24條加權後算法是(80.3x8 + 80.3x2x1.33 + 80.3x2x1.66) x 15 = 16863
: 故薪水超過16863 , 也剛好在基本薪資下限, 故薪資方面並無違法
: 請問這樣解讀正確嗎?
月薪制假日也要給薪, 只要上滿一個月就是給一個月的薪水
不管什麼名目 反正上一整個月的工時, 拿到的錢不能低於19273(但不含勞健保)
/30/8那個是用來多退少補的 假如有多上班或多放假 加減錢用的
如果有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