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金請領資格:
1.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2.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
並請領失業給付者,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
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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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原本在A公司被裁員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他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 找到B公司工作
到B公司上班 加保了76天
後來覺得不適合離職
那他如果又回A公司上班 並參加就業保險 累積到三個月以上 包含之前的76天
那它可以領取提早就業獎金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