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面的推文,想要回覆一下,
因為今年(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有新修法,
提出兩條↓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之前好像是 滿一年 給 半個月 資遣費,(看下面的推文)
但修法後是 滿一年 給 一個月 資遣費。
(再加上預告工資 ← 如果告知當天就走人。)
然後,若大批裁員還有不同的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大家要好好保護自己的權益啊~~~
(↑也是一個公司目前有危機的人)
※ 引述《a202775 (jasi)》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如果做一個月被資遣 有資遣費嗎?
: 有找了很多網站 但說法不一
: 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一下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