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任職於服務業,且為兼職性質,
就是領時薪,場館分為早晚班,
約定上班時數各八小時,
早班是早上六點到下午兩點,
晚班為下午兩點到晚上十點,
但早班會被要求五點四十五分就要打卡否則算遲到,
晚班下班也會被要求十點十五分才能打卡,
等於每天上班的話都會多十五分鐘(打卡為指紋辨識系統),
公司聲明是說希望能提早把開閉館的程序做好,沒想太多,
但近日透過算薪水人事說,
其實他們在對時數的時候並不會特別看那多出來的十五分鐘打卡時間,
也就是薪水只有發八小時的薪資,
等於變相的讓你多留下來,卻又沒有加班費。而且我常常是晚班,我們閉關時間是晚上十
點,
但客人很常十點才走,
導致我們做清潔及閉關會拖到二十分甚至三十分,
這樣每天累積下來的時數我覺得極度不合理,之前有跟主任反應過,
他只丟一句:工作嘛!
所以我想問問大家,是我太愛計較時數嗎?
但過去我所做過的工作都會準時放人,
即使是正職晚下班,
累積一定的時數都還會補休,
但這邊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請問有相關法條或是有什麼管道可以解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