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大大請教,因少有發言,如果排版或敘述的不好,內容多請見諒
主題:公司隨意調動調務造成工作地點太遠。
距離:宜蘭無荖坑至台北新店
職稱:工程師
任職時間:至今日約八個月
發生時間:3月2號
事由:
任職公司乃從事道路工程方面的,公司以工程延宕,該單位人力
多餘的理由,將我及另一人職務調當,在調動前一天下班,主管
才告知我,隔日至台北上班,並且無任何溝通及津貼補助,自行
前往上班。
因為我是住在家裡,當初溝通好的工作地點是在宜蘭,未來可能
變動的話,也是在宜蘭,而且我也只是約聘人員。
在臨時的通知下,我和另一名同事也只好去了,報到第一天,報
到的單位主管、人資,完全不知道我們的情況,直到下班前,跟
我們進行溝通,人資在溝通之中也透露現在的狀態要不接受,要
不就離開之類的話,但還是會向上溝通。
第二天,下班前,人資回答我們,還是會調動,(感覺就是要就要
,不要就自己提離職),但公司同意依現行福利補助交通費一人3000/月。
重點第三天,我調離的原單位因規範要求,監造會去辦公地點點
名,監造說如果星期一點不到人要罰錢,所以我又在第三天被通
知下星期一到宜蘭辦公,應付點名,並且還要繼續原來在宜蘭的
工作及後續的處理,然後下星期二又回台北繼續上班,做台北的
事情。
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申訴的管道嗎?
插曲:
這間公司在過年前發年終給我,但過完年人資打給我說,104年6月
30號以後到職的人員,不發年終,因為行政錯誤,造成發放錯誤,
所以要從2月份薪水把發出去的年終全數追繳回來。
請問這樣公司的做法是恰當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