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我來提出反面看法
如果跟公司(舊東家)因為勞資糾紛 鬧得不太愉快
以後走投無路之下 想回鍋就難了
在這個心理障礙之下 如果遇到勞資糾紛 是否要選擇吞下去QQ
各位你們會怎麼想??
※ 引述《laibin (救贖)》之銘言:
: 1.試用期間(不一定是三個月)公司請你走人要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 如果老闆要你走,記得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簽離職單,
: 簽下去沒人可以幫你,沒簽都可以到勞工局調解資遣。
: 另外公司要資遣你,必須要有十天的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 不過這點倒是不用爭取...因為公司沒給會被罰三萬。(如果有去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
: 2.任職未滿三個月想走隨時可以走,公司薪資要付到你離職的當天,
: 記得要有提離職的證據,最少要有電子郵件,正本給主管,
: 副本給自己,超過三個月以上請參照勞基法的預告日,日期由通知當天起算。
: 公司不可以扣你的薪水!被扣直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 如果認為是小錢只是奇摩子不爽,可以去當地勞檢所檢舉,
: 證據確鑿的狀況下(薪資單有扣薪名目,但請假不算),會直接開罰兩萬。
: 3.上班第一天一定要加勞健保,而且投保金額要高於你的經常性薪資,
: 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不管他是久任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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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判定方式:按月給予的都是經常性薪資!只要不是一年給一次都是!
: 當然會有例外,但那種例外很少公司會去做,因為很麻煩,
: 舉例交通補助費,必須要先有公司到你家的距離計算得出來的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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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所有公司內的員工統一標準給,以下是行政函
: 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
: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
: 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 4.勞動派遣的派遣工也是勞工!
: 切記!就算是派遣工也適用勞基法,如果要派公司不要你,
: 一定也要跟派遣公司要非自願離職!有些派遣公司會用調動方式逼你走,
: 請參閱新的調動五原則,現在要調動勞工沒那麼容易!
: 5.定期契約有限制
: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用定期契約,目前只有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特定性
: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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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共通用詞是"非"繼續性,如果這項工作在公司內有其他人在做同性質的工作,
: 那就是繼續性工作,是不能簽定期契約的!
: 除非公司用職務代理的方式聘你,那屬於特定性工作,但事前必須說好,
: 例如:產假、留職停薪之類的
: 6.公司不能隨便扣你薪水!
: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
: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
: 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 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 7.勞健保費只有部分是勞工負擔,並不是全部!尤其是勞退部分!
: (勞保)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自104年1月1日起為9%
: 勞工就業保險費:自92年1月1日起為1%
: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 職業災害費率:依各產業別不同而定(0.11~0.98)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0.00025(萬分之二.五)
: 勞工退休金:最低6%(雇主提繳)
: 雇主負擔100%!!
: (健保)
: 國民健康保險:
: 自105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4.69%
: 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平均眷口數為0.61人。
: 勞工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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