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先看到offer再決定去不去,這樣的順序才是正確的吧?
某證券公司面試完通知錄取,隔天叫我去填內部基本資料表(代表答應去上班)
我去到說要先看offer再決定, HR就說薪水xxxxx,其他比照勞基法之類的, 要等填完才肯
發offer
我又問加班是像面談主管說的責任制沒加班費嗎, HR卻說照勞基法給(打臉?)
我隨後表示再考慮, 不能現在填寫, HR還只讓人考慮一天, 我硬是硬凹到下週
請問現在鬼島連offer都亂搞了嗎?還是我認知有誤呢?
上次有一家傳產還跟我說去了才知道薪水多少, 我還以為我到了另一個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