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go (longgo)》之銘言:
: 勞基法有規定離職預告期,任職多久要幾天前提出離職..
: 板上也有不時有人問相關問題。
: 小弟工作也有一定的時間了。
: 在不同公司看著人來來去去的,
: 多的是那種[我做到這禮拜]、[我做到月底](剩4、5天),
: 這種狀況公司也沒辦法,頂多大家搞得有點不高興而已。
: 畢竟要採取什麼手段,應該就要上法院了吧~
對,就是這樣沒錯
勞基法對於勞工直接絡跑,沒有訂出罰則。
公司想拿到賠償唯一的辦法,就是自己提民事訴訟。
然後公司要對法官解釋,這個員工閃辭,造成什麼損害。
實務上很難舉證。
法律上要有明顯的因果關係才可以判賠,例如說這樣:
「這案子只有小明會做,小明沒留任何文件,隔天就辭了。現在案子推不動」
這種說詞絕對被法官打臉的,法律沒有規定要交接。
小明要寫文件,那也是上班工作的一部分。上班的時候就應該叫小明寫文件。
只有小明會做,那是公司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小明要解決。
公司要自己去找人。跟小明無關。
再舉一個例子
已經跟小明談好明天坐飛機出差,小明閃辭,機票不能退錢。
這種情況小明就需要賠償機票錢,但是就僅只於機票。不用多賠。
但實務上有漏洞可以鑽,因為小明可以說我拒絕出差。
公司無視我的意願,強制要求我明天出差。
所以會變成公司要舉證,證明員工同意出差。
再來是找律師本身就要付錢。律師費10萬,然後法官判賠一萬。
你願意告嗎?
所以現實中公司的玩法,就是最後一個月薪水故意不給。
等員工來告,員工告贏再還你。
當然這也是違法,但公司就是賭你不懂法律,跑勞工局很煩,跑法院很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