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勞健保的相關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女朋友於今年暑假
7月於新北市新莊區的一間補習班打工,9月離職,但在打工期間,雇主並未依規定幫她保勞
健保,於是離職時我女朋友跟他要了勞健保的相關費用,但費用與我們自己認知的有出入,
補習班方面認知的勞保算法是採當日加保當日退保而非保整個月,我在勞保局的網站上看
到這好像是類似臨時工的加保方式,但我女朋友是在那邊當助教或做行政之類的工作,有
規定上班的時間,這樣感覺並不是臨時工。我們認知的是,開始工作的第一天,雇主就應
當替員工保勞健保,而且是保整個月的,之後於離職的時候才退保。補習班這樣是不是有
逃避幫工讀生保勞健保的嫌疑?還是這樣的計算方式是符合法規的?懇請各位大大們幫忙
解惑,拜託各位了。如果有敘述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提出來,我會再作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