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薪資爭議想要上來請問一下到底該怎麼做比較好
我是醫療耗材的業務
當初報到第一天跟公司簽了一份合約
寫明試用期三個月薪水36000,試用期後薪水38000
由於公司不會主動發薪資明細
我是四月到職,九月份的時候跟公司要了薪資明細
發現底薪一直是36000,並沒有調到38000
這當中七月份的業績目標有調降過,因為公司發現目標設太高
主動跟公司反應後,公司表示因為有調降業績目標讓我可以領到獎金
所以底薪方面不調整
可是我完全沒有收到通知,是問了以後公司才給我這個說明
當時我有反應薪水是有簽合約的,合約上沒提到要做滿多少業績才會調薪
我是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協商的,從這之後感覺公司對我很防備
現在公司為了怕我去告勞工局給我兩個方案
方案一
薪水維持不調,業績目標因為10月已往上調
4-9月的業績以調降的目標為準,如果有沒給到的月份會再補發
條件是要簽一份聲明,聲明我同意試用期後不調薪
方案二
如果我堅持不簽不調薪聲明,公司會補發試用期後的薪水差額
但是4-9月的業績目標以未調降的目標為準,如果有之前月份以調降目標為準發給
獎金的部分需要再倒扣回來
我本人是偏向不簽名,因為原本就打算做到明年滿一年離職
離職後再向勞工局檢舉
而且也向公司反應過倒扣薪水不合理
但是公司主管直接說了,如果我要選方案二
10月業績目標要再調高,看我是要每個月少兩千但可以領業績獎金
還是要每個月多兩千但是都領不到業績獎金
我想請問是否我簽了那份聲明書,往後就再也無法透過勞工局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