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勞基法規定說
第 四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
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4.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
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因為要下周要動個小手術,住院三天,但是術後會不方便行走,所以打算直接
請病假到月底,大約工作日18天,其餘是假日。
想請問的是
1.我這院應該算有住院吧? 所以如果要請可以請到一年?
2.因為我只請18天,所以這18天薪水就是折半發嗎? 但是例假日的6天就還是全薪這樣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