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於某日下班途中交通意外受傷,骨折送醫開刀,經休養2個多月後回到公司上班。
這部分公司有讓我請公傷假沒有問題。
但後續又有併發症發生(同一事故),需要持續一個月1到5上午到醫院進行治療。
我有問勞保局說這部分只要有醫生證明治療必要性是符合職災的。
現在主要問題是本來以為就這一個月每天上半天班就好,但公司不願意讓我再請公傷假
,以及主管在工作上的的各種刁難(受傷後整個人黑掉)。
想請問我目前的情形有什麼可以爭取嗎? 我朋友是叫我別受這種鳥氣,
離職後再找工作就好(也說到勞保局協調很難跟大公司爭取到適合的權益-
百大公司的小員工),另外也說調解的話會留下紀錄,對之後求職不利?
目前自己的想法是跟公司談看看希望要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畢竟還需要長期復健)
或是有什麼我比較能爭取到的權益嗎?
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各位大大能給我點建議嗎? 萬分感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