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朋友在公司服務了一年多,
11月中旬收到非自願離職單,也有收到資遣費及10天的預告離職薪資
但勞基法(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朋友也有向公司提出此項爭議,公司回應卻是說(不打算多付10天薪水)
所以11底朋友去勞工局檢舉了之前看不過公司的一些規定還有自己的預告離職
12/1勞工局到公司抽查違反項目後老闆隨即就打電話給朋友,口氣超級兇,還帶著威脅
的語氣,之後要朋友隔天到公司領那10天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還要簽名,
請問老闆說的這樣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嗎?(朋友是怕公司會"欉康")
還是說應該要雙方上和解庭解決這件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