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coNic (AlcoNic)
2016-12-14 16:37:03借標題想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爬完這系列回文似乎沒有人問到這點,若是我眼殘再麻煩提醒我自刪。
我103年6月到職,公司原來的特休是以1/1-12/31的會計年度方式計算。
今年105/6我滿2年有7天特休,按比例來算是105/6-12這段時間內有4天,106/1-5這段時
間內有3天。
那麼106/1/1起滿兩年特休有+3天,我是否放得到?
1.變成106/1-5這段時間有6天(3+3)
2.按比例算,4天(3+1)
3.孩子別傻了,滿三年再拿14天吧(3+0)
請問按新規定該是哪種情況呢?
另外想問,勞基法38條增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是否代表以會計年度規範勞工排假
時間將變成違法?
以上兩個問題求教,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