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個人淺見..歡迎大家討論
其實公務機關採取勞務委外方式辦理業務..本身來講並不是一種壞事
可以視任務及目標的工作需求..機動性調整人力..也不會讓組織過度
膨脹.既能節省開支.某些事情上也可以技術性的法規鬆綁.但是很多原
本立意良善的好制度.一旦導進台灣就全變了..就採購制度面來看..
自從某位行政院長下令"最低價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命令後
台灣至今仍然還脫離不了這個惡性循環裡面..以下稍稍提及給大家參考
1.最低價標為原則之下..對廠商來說..cost down才是王道..畢竟再優秀
搶不到標案..也只是孤芳自賞..所以員工也不用太好的..免洗的就夠.
也不用發展什麼新工法新技術..能偷一點是一點.反正工程這麼大.驗收官
不一定什麼都看的到..看到的再改就好..公司也不用什麼過去履約實績.
資力證明.弄間空頭的公司就好.運氣好就順利結案拿錢..如果被101也沒差~
2.對公務員來說..最低價標為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想要採最有利標或是
異質最低標.那就要先佐證為什麼要採這種方式來說服長官.即便順利說
服長官.後面等招標公告上了以後.還要面對廠商對承辦人綁標或是圖利
特定廠商的質疑.變成還要去說服政風或檢察官.弄不好.官司打個幾年.
不要講升官了.連單位都待不下去~
3.對公務機關來說.簽訂契約的是承攬廠商.所以雙務關係的雙方就是
只有廠商跟機關.即便今天廠商倒了..剩餘尚未撥出的款項也有可能會
面臨以下的狀況
(1)因為公司欠錢.所以剩餘款項法院扣押
(2)公司當初拿決標資料貸款.所以還有銀行的債權主張
(3}後續未完成的工作還要僱工代辦
要直接撥發給派遣員工其實有很多法律和技術上的問題..
其實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也不難..只要勞動部和工程會在行政院會上面
硬起來.要求契約內明定廠商對派遣勞工的保障事項.甚至提撥部分款項
作為該筆勞務契約的保證金專戶.取消最低價標為原則的行政慣例..
把對勞工權益保障納入異質部分評比..甚至作為加分項目..才有可能從
根本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