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銘言:
: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職,公司規章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予特休《10天》,0-5
: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離職
: ,依照勞基法且公司規章公司應該給我96天的特休。
: 但本公司是依照給假切齊計算,若未滿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話『任職未滿一年要追回』,公
: 司目前只有給我94天。
: 如果我離職是否有權應該追回少給的2天
: 實際給
: 2008,5天
: 2009,10天
: 2010,10天
: 2011,10天
: 2012,10天
: 2013,12天
: 2014,14天
: 2015,14天
: 2016,14天
: 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工作一年
: 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二、 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三、 工作十年以上者,
: 每一年加給一天,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休假日期應
: 由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排定之,員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終結或終止契
: 約而未休,可保留至下一年度,但每年可保留至下一年之日數,至多以累積十五天為限。
我怎樣算都沒覺得有問題啊 你哪邊有疑問嗎?
你們公司優於勞基法 0~5年給10天 5~10年給14天
你2008 7/01到職 當年只做半年 所以公司依比例給你5天 這邊沒有問題吧?
2009~2012 你都未滿五年 公司各給你10天 這裡應該也沒問題吧?
2014~2016 你都滿五年未滿十年 公司各給你14天 這裡應該也沒問題吧?
有可能有爭議的地方應該是2013年
但是你到2013 6/30止才滿五年 所以前半年應該用0~5年的算法
10*0.5=5天 就和2008的那半年一樣
而7/01~12/31的那半年 因為已滿五年 所以用滿五年的算法算
14*0.5=7天 前半年和後半年的總和是12天 這樣應該完全沒有任何疑問吧
所以你到目前為止應該可以拿到的特休總數就是99天
你所謂的94天和96天不知道是哪裡算出來的 假設你到現在只休了94天
那你應該爭取的應該不是兩天 而是5天
或者我們不要用切齊法來算 而是用滿期法來算
1~5年各給10天 5~10年各給14天
這樣你到2013 6/30日止 應該剛好滿五年 所以各拿10天 到這邊總和50日
2013 7/1~2016 6/30 又剛好過三個周年 所以各拿14天 到這邊總和92日
然後2016 7/1起到2016 12/31 剛好半年 應該要拿到7天的特休
算法和前面一樣 最後總和都是99天
不過現在問題來了 事實上勞基法規定的特休都是要以"滿一年"來計算的
而2016 7/1之後 你還沒有滿一年 所以這邊是可以不給你特休假的
7天如果有給你 這樣算是公司佛心 7天如果沒給你 這樣用勞基法來看剛好而已
不過問題是 你不是拿到92天 而是拿到94天
你要爭取的的不是99天而是96天 那我真的看不懂你和你公司到底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