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銘言:
: 本人2008年7月1日到職,公司規章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予特休《10天》,0-5
: 年以下皆有10天特休,5年到10年有14天,10年以上每年加一天,如果年底離職
: ,依照勞基法且公司規章公司應該給我96天的特休。
: 但本公司是依照給假切齊計算,若未滿一年的部分不算的話『任職未滿一年要追回』,公
: 司目前只有給我94天。
: 如果我離職是否有權應該追回少給的2天
: 實際給
用最簡單的算法
: 2008,5天
2008 7月~到2009 7月滿 開始給七天
: 2009,10天
2009 7月~到2010 7月滿 給七天
: 2010,10天
2010 7月~到2011 7月滿 第三天做滿 開始給十天
從2011 7月起開始給十天
: 2011,10天
2011 7月~到2012 7月滿 給十天
: 2012,10天
2012 7月~到2013 7月滿 給14天 第五年滿 開始給14天
從2013 7月開始給14天
: 2013,12天
2013 7月~到2014 7月滿 給14天
: 2014,14天
2014 7月~2015 7月滿 給14天
: 2015,14天
2015 7月~2016 7月滿 給14天
: 2016,14天
2016 7月~2017 7月滿 給14天
簡單講 2016 7月後放的特休假 是2015 7月到~2016 7月這段時間應得的
但2016 7月到 2017 7月這段工作時間沒滿年 是不用給該工作時期的特休
所以如果是在 2016 7月前離職 是用做滿2014~2015年的特休去算
2016 7月後離職 是用做滿2015~2016年的特休去算
直到做到2017 7月完整一年後 才是用2016 7月~2017 7月這段時間的特休算
所以你說要離職 是要用這種方式去算 而不是說 明年2017年 1.1開始就有
2017該年度特休14天 那是算公司先預支給你的特休
實際要做滿到2017 7月 才是有2016~2017 這段時間產生出來的14天特休
這樣看起來很複雜 所以才會有很多公司便宜行事 把第一年的特休用比例給
統一切齊在 1.1開始計算 要不然 公司那麼多人 人事處理起來是會有點雜
: 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工作一年
: 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二、 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三、 工作十年以上者,
: 每一年加給一天,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休假日期應
: 由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排定之,員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終結或終止契
: 約而未休,可保留至下一年度,但每年可保留至下一年之日數,至多以累積十五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