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專業人資來回一下
前二週才問過新北勞檢局律師
目前應該都要用"到職日"計算才算合法.
不過對於破百甚至破萬人員公司..人資一定會瘋掉..
所以連我們明年也還是打算依會計年度
先來正確版
假設105/7/1到職日
106/1/1給3天 106/6/30前休完
106/7/1給7天 107/6/30前休完
107/7/1給10天108/6/30前休完
依會計年度算法
(律師表示與目前法規不符..會不會被罰勞檢說了算..反正明年大家看著辦!)
105/7/1到職日
106/1/1給3天 106/6/30前休完
106/7/1給4天 106/12/31前休完(這邊開始會有違法的疑慮)
計算方式7*6/12=3.5無條件進位成4天
107/1/1給9天 107/12/31前休完
計算方式7*6/12+10*6/12=8.5無條件進位成9
(這邊我們有考慮直接給10以符合甚至優於法規.然後108/1/1直接14)
(以上不符合法規部份..僅供參考..被開單別來找我..我也很怕被開><)
※ 引述《polory (神來)》之銘言:
: 關於特休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板上的大家,
: 我公司特休算法是用會計年度計算,每年的1/1給特休
: 到職隔年的01/01,雖不滿一年但會先依比例給予特休天數。
: 然後再隔年的1/1,就重新依 7、10、14、14、15天……開始給假。
: 所以不同月份到職,就會變成下面的狀況
: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 1月到職: 7 7 10 14 14 15
: 7月到職: 3.5 7 10 14 14 15
: 12月到職: 1 7 10 14 14 15
: 但假如我2016/01/02到職,依周年制算應該是
: 2017/01/02:7天
: 2018/01/02:10天
: 2019/01/02:14天
: 2020/01/02:14天
: 2021/01/02:15天
: 可是依我公司的給法是:
: 2017/01/01:7天 (依2016/01/02~2016/12/31的比例去算的)
給完全符合法規正確版
1/2到職會產生一個很極端例子 這個問題那天律師有特別講!
2017/01/01:給你3天(因為法規1/1生效) 2017/01/02前休完
(當然休不完.所以公司要"無條件"發不休假獎金)
2017/01/02:給你7天 2018/01/02前休完
另外這次勞工的"特休假"有偷渡了不少有利勞工的條款
其實這比一例一休更讓不少僱主跳腳
1、以前特休要勞資雙方約定..現在只要勞工單方面排休即可
2、以前年底未休完特休..可歸於勞工原因可不發不休假獎金..
現在沒休完特休僱住要"無條件"發不休假獎金..
"不問原因"
"不問原因"
"不問原因"
很重要..所以強調三次..反正年勞工特休沒休完就是要發錢..
讓勞工特休看的到也吃的到..
當然法規這樣定..老闆會不會這樣做..你敢不敢爭取又是另一回事了..
以上..雖然身為資方打手人資..還是希望勞工們能團結起來..自己權利請自己爭取..
: 2018/01/01:7天
: 2019/01/01:10天
: 2020/01/01:14天
: 2021/01/01:14天
: 這種算法好像是把到職日到年尾的年資吃掉,
: 然後從新以到職那年的12/31到隔年12/31開始算第一年。
: 可是怎麼算也只有到職日愈接近年尾的人才比較合理,
: 對於愈接近年初到職的人來說超不合理的
: 不知道大家覺得這種算法是否符合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