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1/24的時候被公司閃電資遣,要求當天離開公司並希望我不要再進公司。
當下會計還有告知年終會在當月(1月)發放,資遣費及當月薪資(1月)會在下月(2月)發放,於是我安心離開公司。
隔天告知會計20天預告期的薪資也需要一併補上,會計給了一份同意書上面寫到所有費用將於2月發放,請我簽名才會匯款,於是我簽名了(這是我不對QQ)。
在禮拜五(2/10)收到薪資但數字有點奇怪,於是請會計給我薪資明細,昨天收到發現未包含年終,會計說取消了沒有要給我。
我依照之前在版上看到的資訊跟會計詢問,
會計表示公司在11月有跟我談過資遣事項,所以是當時就已經要資遣了,只是1月才成立,所以不是1/24,不發放年終是正確的。
問題來了
11月的時候公司是跟我討論要不要離職,若我選擇離職給我20天預告期找工作,若不願離職則給我20天表現期來挽回,20天後公司沒有告知我也正常工作到1月,
根據我詢問台北市勞動局的狀況,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但因為入職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年終又不包含在勞基法規定內。只有公司的104網站上有寫明年終,所以勞動局建議我提出勞資爭議
請問大家,這種情況下我需要提出嗎?
因為該給的錢的確都有,就是差這筆年終....
謝謝大家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