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任職於士林的一家室內設計公司。
大家都知道室內設計基本上責任制被定義為潛規則,但我覺得加不加班是奇檬子問題。
我現在的老闆就是用盡手段精神壓榨讓你無法下班,再使用『學到的都是自己的』
這類話術來強迫我們加班(非常不合理的工作程序,例如客戶未簽設計約或使照未通過,
就開始要求畫3D圖,而且是三天內要交,如畫不出來就會開始精神轟炸)
所以我待了半年,認為這間公司不是我需要學習的地方,況且也沒有未來。
於是我提了離職。
(以上廢話是不希望有人砲轟我草莓族...我總是公司最晚下班的,睡公司也是家常便飯)
了解了些法條之後,我確定我是可以不用經過10天預告手續,就可以直接離職了。
因為老闆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且常常上班時間超過12小時。
但公司一開始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載明一項『交接未完成者,不發放薪資』
這一部分首先就違法了,老闆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薪資。
在我上周五提出10日後離職,老闆拒收離職申請書,他希望我多留一個禮拜(他之前就是
這樣把前人留了八個月,基本上大家都走不掉)
好死不死我忘了錄影錄音,所以沒有跟他詳談的經過。
因此我決定祭出勞基法14條: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這項來直接離職。
所以我想問說,在這種可不經預告直接離職的狀況下,我還需要交接嗎??
因為老闆說請不到人不能走,我的工作別人沒空做,所以他根本不打算交接。
我已經懶得跟他再度溝通了,從去年溝通到現在,他始終在騙人。
每有員工離職,他必定會請工程師來查電腦內的東西,並會同律師在當天做點交。
用盡一切理由扣下你沒領走的錢。
因有律師會到來的前提下,我必須要想清楚怎麼安全的離職。
懇請幫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