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退伍後在某補習班任職
簽約時是部分工時 還有競業條款(修法後其競業條款失效)
約定一周八小時 但是因我住家遙遠 所以都遲到早退
每天大約在公司六個半小時
事情也均有完成 學生也明顯進步
因失言得罪主管 於四月十四日早上十點被通知終止合作
當天下午致電公司必須給我資遣費與十天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傍晚收到簡訊 通知我周一回去上班 我回訊表示我已經被開除的立場
十七號至公司會談後 我依然堅持立場 將程序跑完後我們還是可以合作
拒絕給我交接證明 拒絕給我打卡紀錄 表示合約尚未解約
我只好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他七天內依法行政(辦理資遣通報、資遣費、十日預告工資)
公司管理階層也都是透過這種手段 讓職工被自願離職
我也至勞保局調出勞保均未依法申報 幾乎全公司都是高薪低報
勞保均為最低保一萬一 公司員工薪資平均四萬多 有合同者約十五六人
請老師硬凹勞保投保級距給面試人員有無涉及不法
想請問各位先進 我該先調解 還是先舉發
懇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