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安胎變成留停,想拿回薪水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4-23 17:49:28
※ 引述《got ()》之銘言:
: 我的安胎假申請跨過年底12/31
: 日,今年應該要有30天半薪病假,我也依照流程提出今年病假假單,假單經過主管核准,但是薪水卻沒領到,生完回公司人事處經辦說明去年底已把假用完,因此去年底至今都是留職停薪。
: 但是我想要回我該有的薪水,養寶寶真的很需要錢,知道可以勞工局申訴或調解,又想婉轉的跟老闆談,卻不知該怎麼做比較好
: 想透過勞工局的原因是因為,自己的老闆不挺員工,人事主管不管事,人事經辦權利比較大,看你順眼才對你好。當面問過人事經辦,他很肯定我就是留停沒得談,他已經吼很大聲了,我再問他應該會翻桌。
: 想找公司談的原因只有考量還要繼續上班。之前醫生診斷證明被公司稽核轉寄給所有同事,實在是很侵犯個人隱私,對於找誰談根本不知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2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假跟普通傷病假是不同性質的,
所以雇主就不得以請超過30日為由要求勞工辦理留職停薪,
而且依上開法令,安胎假的期限併同住院傷病假,
期限是兩年內一年,但妳懷孕也不可能超過一年,
因此基本上到生產前都可以檢具醫生證明提出安胎假,
直到產前一個月或生產時就可以轉換成產假了,
雇主拒絕的話最好也留下被拒絕的證明,
那雇主就會違反性平法第21條了。
如果還想繼續在同公司工作,那就只能試著用法令的角度跟雇主協商,
或是具備好相關的證據,
等產後復原再討公道吧!
總覺得我們國家對於母性保護雖然都有規定,
但勞工往往也不太了解,了解的也不敢去討,
去討的也不一定討的到,就算討到了又要一邊生產真的是身心俱疲,
難怪我們生育率這麼低,衛福部不知道有沒有收集到這些資料。
最後想跟原po說一句辛苦了,祝一切平安。
作者: chister ( )   2017-04-23 18:04:00
作者: mikali03 (hihimika)   2017-04-23 18:28:00
作者: smalldoll (適應)   2017-04-23 18:44:00
推!
作者: got   2017-04-24 13:03:00
謝謝你!
作者: sky00231 (Bull Shit)   2017-04-29 10:42:00
推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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