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商公司上班,公司強調一切優於勞基法。公司關於特休,加班費等規定也都很
清楚。然而工作一陣子之後發現自己部門卻有異於其他部門的例外規則。例如,公司明文
規定假日加班的人可以選擇補休或者加班費,但在我們部門卻從未被告知有可以選擇,一
律是加班費。私下詢問過資深同事及人事,得到的回答是還是得看各部門主管決定。只是
只有我們部門這樣實施,這樣是合理的嗎?
再者,我們部門的個人特休限制非常多,例如15/20禁休,特休單位是一天,沒有半天的
選項,病假要附上醫師的詳細病名症狀的診斷證明文件等等,而這些規定在其他部門是
完全沒有的。我自己對這種種不公平感到很憤慨,很想知道這樣的情形是否能申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