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還有今年度的特別休假13天。
2. 突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理由,害我前往支援外勤單位。
3. 因為支援的關係,勤務地從原先的新北市,改成桃園縣,公司全額支付計程車去高鐵的費用,但是上、下時間卻已以到達客戶端,離開客戶端 為準。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新北市板橋車站的出發,返回的時間為基準?
4. 老闆是用強迫的手段,迫使我從原先的內勤工作支援外勤,但是卻沒有給我外勤人員的外勤津貼。請問老闆是否合法?
5. 這間公司,我還想繼續擔任內勤工作,但是,就是討厭外勤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下班的那種感覺,支援的那一天,我想使用特別休假來請假,請問用什麼樣的理由比較好?譬如說:以生病理由請假,需要事先報告嗎?